保险术语解释(财产险产品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又名产物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补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了除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外的大部分风险。比如航天工业、核电工程、远洋石油开发、企业财产、民事法律责任、商业信用责任、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等。
2、企业财产保险
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可分为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
3、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凡存放、座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今日保条家庭财产两全险。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家财险可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
4、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5、信用保险
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分为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6、意外伤害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其它人身保险合同。
7、健康险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
①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遭受保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损失保险。
②商业三者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简称,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由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责任保险。
③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