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差旅费津贴没有发票如何报销,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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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你好:我们公司职工出差差旅费津贴到底该如何报销?标准如何确定呢?方便的时候在你百忙中帮我写篇文章分析下?谢谢!!
员工出差时,会花销交通费、住宿费,这个属于企业的差旅开支,应该直接凭发票报销,开支属于差旅费。
在凭票据实报销之外,一般还会按日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这津贴造表发放,不属于工资薪所得,也不需要在工资表里体现,更不存在发票的问题,也不计入个税收入,因为这个是职工因异地生活成本高出居住地单位给的额外费用。
这真是个好东西。但越是好的东西,会计往往越拿不准,这个补贴应该造多高呢?一天是50元还是100元,或者200元?500行不行?谁说了算?税务不认怎么办?税务的标准是多少?
实际上,员工出差一天补贴多少,这首先是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完全有理由、有权力结合经营的需要而定。除国企之外,这类津贴完全由公司决策层决定,并形成公司的制度,公司制度是多少就是多少。
那么,如果把纳税因素考虑在内,就会发现,这个津贴如果太高,就会招到税务的质疑了。毕竟,既不需要发票,又不扣缴个税,还能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怎么看都是税务高度怀疑的一项开支。
但税务没有权力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也无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制度。税务的权力在于,差旅费“标准”在涉税时,如果不合理,税务有调整的权力。这个是《征管法》35条赋予的实实在在的权力。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正常情况下,如果税务质疑差旅费津贴的标准过高,实际上是行使了一个核定权。利用核定权,强行调整企业差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
税企之间,各有各的权力。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税务有核定征税权
税务如何调整补税呢?
最简单是调整企业所得税,这个法律依据最牢靠。因为《企业所税法》第8条规定: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这个差旅费不合理,就不能扣除。
比如,税务认为一天50元,这个标准就很正常了,为了保险起见,考虑企业提出的理由,宽限为一天100元,那么,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补25%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定500元一天的补贴,是企业合法行使权力的结果,企业并没有违法,只是企业的合理性不被税务认可而已。所以,不违法就不存在罚款的问题,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时产生,及时交纳,就没有滞纳金,更无罚款。
从法律上看,税务无权为企业差旅费津贴制定标准。从法律上的效力来说,税务的一切标准,都是行使核定权时掌握的标准。要么按核定处理,补企业所得税,要么证明企业弄虚作假。税务的处理实际上是二选一。
所以,把握税务规则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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