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分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客户不认账的处理问题

粉丝来信

(黑龙江“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困扰我好几天了。我们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发票是由总公司开具,每个月由总公司合并报表,并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统一核算。现有一笔业务,是分支机构与客户以分支机构名头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现客户拒收发票,要我公司证明与分支机构是同一纳税主体。由于分支机构并没有做税务登记,所以国税局拒绝开具此证明。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因未查找到有关条例政策的有力解释,我应该如何应对对方公司的要求?今天跟前辈讨论过这个问题的源源。前辈说可能是当时双方对政策的理解问题。当时的说法好像是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分公司办理工商执照后不办理税务登记是严重错误的,客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我无法想象一个没有税务登记的分公司能与客户签署与税收有关联的合同。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给开具证明是完全合法的。

另外,需要明辨是非的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以,是否达到销售额的标准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先决条件,与单位的名称无关。

另外,如果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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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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