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征税:无知、荒谬......
案例阅读
我公司釆购一批物资,供应商发货时联系运输公司组织运输,按合同约定代垫运费100万元、增值税金9万元,然后在收取货款时,一并由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这就是典型地按字面意思曲解税收文件的例子。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文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规定就是现实通常所说的“开票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
按这位稽查人员的观点,就算运费直接由和谐公司打给运输公司也不行,因为收款方明明是银行不是运输公司,银行也是代收。不通过银行直接给现金更不行,因为收款方肯定是某位公民个人,而非运输公司本身。岂不荒谬?试问下:如果委托某人代我收钱所收之钱就成他的了吗?
文件中的“收款方”,就是指款项的收取方。至于收款的方式,是直接由员工收现金、通过银行代收、通过第三方代收、通过客户代收、通过讨账公司收取、通过法院追讨等,则是具体的方式,不论方式如何,都不能改变债权债务的关系。
贵公司供应商代找运输、组织运输、代垫运费,全是代垫性质,贵公司支付的运费实质上就是由运输公司收取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认可这样的代垫实质,不将其并入供应商的价外费用,怎么能够将其理解为收款方不是运输公司呢?
我们理解税收文件时,必须要抓住其表述的实质。
这个文件被曲解所影响的其他方面包括:收现金时,员工代企业收款、企开票,也属于“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吗?
有一种专门的经营业务,叫“代理采购”,简称“代购”。就是客户先向代购者支付货款,委托代购者代为采购资产。代购者选好设备谈好价格后,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的发票抬头开给客户,但由代购者转交发票,客户最后向代购者支付佣金。这一行为,看起来仿佛客户的货款是付给代购者,其实是销售方在收款,代购方只是一个代为采购、代为付款的中介机构,不能理解为“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
我们应这样来进行类似业务的判断:如果按192号文规定,因开票人不是收款人,其开出的发票不得抵扣,则说明实际的收款人才是开票人,此时,实际的收款人也就成为实际销售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这样,该发票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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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会计一定要有广度、有深度、还要有底线和原则,不断的学习,懂规则,要想办法打造自己T字形的知识架构。
②我始终认为会计得有个发展方向和领域,仅仅懂得记账报税那是小儿科。如果没有三头六臂,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事去做财务总监,就选择一个好的发展方向。我个人认为融资会计是的不错的发展方向,你可以买点书籍看看(如果感兴趣请与我交流),然后去应聘相关岗位,坚持5年一定会发现一个不一样的自己。不要在基础岗位上记个账、报个税、打个杂,浪费青春了,除非你是富二代/官二代。
③懂得记账报税那是基本功,初中毕业学3个月照样会,没有任何竞争力。随时都有人可以把你替代,为什么很多人觉得会计工资低,不好找工作,那是因为你没有专长。必须培养自己的专长,还得扩宽自己的知识面。确保自己有广度、有深度,终身学习。
④我觉得当会计跟做生意是一样道理,无非出卖的是无形的时间和知识,得学会差异化经营,去学习别人不会的,好工作才会找上门。
会计:毕业N年后,还在满大街找工作,经常被廉价使用,依靠证书支撑门面,那是从业者的悲哀!
等你在某一个领域精通了,就傲慢的工作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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