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跟税务局做“生意”,算不好就被税务给套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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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会计问:“房老师,房地产企业预售时不确认收入,所以,不能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而应该开税务总局量身定制的——不征税预收款发票。”
我想说:作为会计能不能大胆的逆向思维如果开了销售发票会有什么后果?艺高人胆大,只要你懂得了规则,才知道如何正确纳税。
且看我细细给你分析。
1、房地产企业预售时,的确没有达到销售额实现的时间点,不确认增值税销项,不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只是按预征率预交增值税而已。
但是我今天要说的是:房地产企业预售不确认销项,并非一件好事。
一方面,要按预征率交纳增值税,确保了国税局的旱涝保收;
另一方面,巨额的进项税金因为没有销项而抵扣不了,作为一项积压的流动资产列报,白白占用资金。此时相当于我们在跟税务局做“生意”,需要细细算账,算不好就被税务给套路了,专业的会计也是利润中心。
2、好,现在用规则方法来分析霸王硬上弓开了不动产销售发票会怎么样?
第一个问题是,这算不算虚开。
这一点可以搜索我公众号上往期文章先开发票后发货的税务风险,对此类问题有过剖析。这里就只直接出结论:当预售达成后,有预售业务与预售合同支持,就不是虚开发票,而只是提前开票。
但是:开了票后果是什么?
一、要确认销项税金,计算纳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就算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该预缴的,依然要预缴,因为预缴也是一项明确的法定义务。
3、行文至此有些人认为,这说明,开了票更亏,即要预缴,又要纳税。
当我们明白增值税的规则后,就会发现,开票后,确认了销项,说明进项就可以抵扣了,控制得好的话,交不了多少税。但纳税义务一旦确认,则预缴的税款也可以抵扣了。
例如:本月实现预售1000万元,那么预缴增值税27万元。
1000÷1.09×3%≈27.5万。
第二个月又预售了1,000万元,又预缴了27.5万增值税,两月合计交出去55万元。但进项税金却白白躺在“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睡大觉,相当于无息借了笔钱给国税局。
如果我们第二个月,硬性开出1,000万元的销售发票,会怎么样呢?
首先就是,提前开票,提前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该确认销项税金82.57万元
(1,000万÷1.09×9%≈82.57万)。
而如果此时有83万进项可以抵扣,则实际上,只纳税0.43万元。
4、按法律规定,房子要封顶才能预售。所以,正常情况下,预售时应该有巨额的进项税金了。
总之,估计83万元的进项,只是低估,没有高估。正常情况的话,进项应该大于销项,不交增值税。
5、只有把握住纳税义务的规则,而不被表面的做、要求、常规所控制,税务工作中,每个地方,都可以找到堵住资金和利润跑冒滴漏的流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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