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63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某个条文没有具体规定,而选择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这个条文,在法理学上被称为准用性规则。了解即可,这不是重点,而本文的重点是准用适用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究竟说了什么。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62条用七项规定了相关问题:
第62条第一款规定:一户一宅,面积不能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规定一户一宅,而非一人一宅。这是原则,但有例外。
紧接着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人均土地少的实在可怜的地方,不能保证一户一宅,但要保证户有所居(意思说,保证有住的,可能是多户一个宅基地)。由于客观情况所致,这算是对原则的变通。
第三款规定:村民要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地,要合理安排改善环境。
第四款原文罗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款规定:农村农民申请宅基地一辈子只有一次机会,一旦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不得再次报批。
第六款规定:有些农村农民进城落户了,原有宅基地怎么办的问题,可以有偿退出(自愿退出不得强迫),以便利于其他人使用空宅空地。
第七款规定: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宽展阅读:《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专项规定或办法。
本文仅普及《民法典》,实务请咨询律师。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