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易耗品采购无票采购,被稽查后......
房老师融资工作室2018年8月接受税务稽查。稽查人员发现问题之一:房老师融资工作室2017年多次购入低值易耗品自用,总金额20万元,没有取得发票,以现金支付,该20万元低值易耗品已全部领用并摊销完毕。会计应稽查要求,提供了低值易耗品的入出库及报废单证,并对部分在用实物进行了清盘。
稽查人员以没有取得发票为由,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20万元摊销全额,认定企业少缴所得税5万元,应该补税、追缴滞纳金、罚款。
对待这样的结论,纳税人第一步是应关注自己被处理和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指对纳税人违反征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正确而清楚的定性。
如果定性不正确、不清楚,则其所有的结论都如无本之木,必然被推翻。但事实
必须能够被证据所证明。
本例中,未来稽查人员如何在稽查报告及相关《决定书》中定性事实呢?一种可能是,认定无票的低值易耗品是虚列的费用。
如果要有这种事实认定,稽查人员必须提出自己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是有员工在接受询问时承认没有实物而虚领物品;相关的入库与出库单据是假造的。未报废的实物不能找到;已报废的实物既找不到又没有作废品处置等。
如果相关的证据充足且确凿,则可以证明虚列费用,滞补罚是正确的,并且可以定性为偷税;如果相关的证据不足,则有被推翻的风险,纳税人与稽查人员都应关注证据是否充足。
另一种可能是,承认企业采购与使用低值易耗品是真实的,但却认定故意不收发票,帮助对方逃税。
这样的事实认定也需要证据,比如采购人员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该行为;相关人员交谈中承认该行为且被录音;找到与销售方有“低价格不开发票”的约定证据等。
可见、通过证据证明事实是税务行政执法的第一步,如果事实不清楚,处罚就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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