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醉酒后坠楼,妻子将同饮5人告上法庭,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

近日,普陀法院判决了一起醉酒坠楼案件,14人在餐厅聚餐后,苏先生与顺路回家的小沈又在小区门口烧烤店喝了一瓶多啤酒。第二天早上9点,有人发现苏先生在自己居住楼宇的3楼平台身亡。法医检测,苏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8mg/ml,为醉酒状态,死亡原因为高坠身亡。苏先生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苏先生在楼道内的异常举动。同时,以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起诉当晚共饮的小沈、小唐、小孙、小李、小姚等5人。

家人:物业没发现异常朋友存在劝酒

2018年6月1日晚,苏先生与小沈、小姚等朋友14人在餐厅聚餐至当晚9点左右结束。席间,苏先生饮用了近半斤42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为安全起见,小沈派一同聚餐的小姚顺路打车送苏先生回家。

半小时后,二人到达苏先生居住小区,又在小区门口的烧烤店小酌,期间苏先生又饮用了一瓶多啤酒。晚上10点20分左右,小姚把苏先生送出烧烤店后,返回烧烤店,苏先生自行离开。

不幸的是,第二天早上9点,有人发现苏先生在自己居住楼宇的3楼平台身亡。根据法医检测,苏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8mg/ml,为醉酒状态,死亡原因为高坠身亡。

据苏先生妻子所述,当晚10点左右,她与苏先生进行了视频通话,并看到了自家小区院墙,苏先生那会儿说已经和朋友聚餐完毕,马上要回家了。经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当晚11时04分,苏先生在位于2楼的自家门口逗留,并伴有脱衣、砸门、踢门等动作。晚11时25分许,视频最后一次拍摄到苏先生出现的画面是,他位于同幢楼的6楼的楼道。

苏先生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苏先生在楼道内的异常举动,让其徘徊许久酿成悲剧。还指出,当晚与苏先生共饮的朋友中,小沈、小唐、小孙、小李、小姚等5人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应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于是根据当晚情况,苏家人向普陀法院起诉了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上述5人,要求六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要求小沈等5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230万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万元)、丧葬费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总额为240多万元中20%的赔偿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上述总额10%的赔偿责任。

配图,图文无关

法院:5人履行了照护责任无需担责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小沈等5人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发现苏某过量饮酒但未予制止的行为。且众人还拒绝了苏某在聚餐结束时提出继续饮酒的提议,小沈作为聚餐召集人还安排小姚送苏某回家,即便二人在烧烤店再次饮酒结束后,小姚也送苏某回去。之后苏某与妻子通话过程中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或者神志恍惚,公共视频显示,苏某已到达自家门口。而苏某所居住的二楼,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发生“高坠”危险,不能苛求各被告对苏某的高坠身亡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小沈等5人都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对苏某最终的高坠身亡缺乏可预见性,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物业公司,法院认为,法定的安全保障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双方均认可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原告将公共秩序维护义务苛求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应发现苏某异常举动,超出合理范畴,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普陀法院认为,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乃至对家人、社会的危害性。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ml,达到醉酒状态。(参考醉驾标准中,血液酒精含量0.8mg/ml)由此可见,是苏某枉顾自身健康和安全,放任饮酒,最终发生了坠楼事故,对此负有根本和全部责任。正因如此,该案的法律适用中,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

很遗憾,正值壮年的苏某坠楼身亡,留下年长的父母、年幼的子女。出于人道主义和慰问,被告小沈、小姚、小唐自愿分别补偿3万元、2万元、1万元。希望上述款项可弥补家属内心创伤。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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