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有些人要的是“管教的权力”,而非是“完整的教育”
虹野:有些人要的是“管教的权力”,而非是“完整的教育”
文/虹野
近日,江苏常州一家小学决定出台制度惩戒熊孩子,专治熊孩子的大招在常州市一所小学听证会上一一讨论。会上,有家长说:“我小时候,父亲送了一把戒尺给老师,让老师对我该打就打。”该校校长也终于说出了诸多老师的心声:“我们现在对学生的过度保护,家长过度干预,老师失去了一种管教的权力。”
看到这个消息之后,我仔细阅读了消息来源和该校制定的惩戒场景和惩戒方法,深深的感觉到我们的学校和家长真的把教育当做了“管教”。这里不再谈论“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和利弊,我们只分析学校和家长制定的“惩戒”是否具有可行性。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都非常反感“选择性执法”,其中原因大都是因为法律弹性过大,执法时候执法者主观性太强。法律的“公式化”一直都是国家治理所追求的目标。我不反对教师出于“爱”的目的对学生进行“惩戒”,但是对于教师能否合理、有效的执行“惩戒”表示怀疑。这其中固然有教师没有经过“法官”式的判断训练有关系,也和学校和家长制定的《班级惩戒规范》的客观性缺乏有关系。
此次听证会出台了7种惩戒学生的情形和8种惩戒的方式。我们先不谈论惩戒的方式是否有效、惩戒的程度是否合理,我们只讨论教师能否区分这7种情形。
《班级惩戒规则》第一种惩戒的情形毫不意外的是“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在执行惩戒之前,需要老师对学习任务做四个判断:不能完成,自己,经常和力所能及。能否完成学习任务教师可以通过批改作业判断哪些学生“没有完成”,但是却无法区分作业是否是“自己”完成的。教师在进行“惩戒”前,还需要判断学生是否是“经常”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常”如何界定?一次还是两次?更为重要的是,这么多学生,教师能记住哪些学生“经常”不能完成学习任务吗?当然,这个问题如果教师有时间的话,可以建立一个统计表进行量化,“惩戒”之前可以查阅一下。更为重要的是教师如何判断“学习任务”是学生力所能及的呢?有的作业对于有的学生来说轻松异常,对于另外的学生来说可能非常困难。我们的课程标准中并没有涉及到对学生认知水平的测试,在没有专业的认知水平的测试的基础上我们的教师没有能力判断某个学生能够“力所能及”的完成学习任务。
即便是,我们的老师能够科学、客观地判断某些学生“经常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所谓的“惩戒”就能够让这些学生能够完成学习任务吗?我想学校和老师自己都不相信!我们可以看到《班级惩戒规则》中的8个教育实施形式中针对“经常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的学生的惩戒方式是“加倍劳动”,即是“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我们看到“加倍劳动”中提到了“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可见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家长都知道“加倍劳动”这种惩戒方式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还是会反复发作的。但是我们的老师和家长似乎无意深究学生反复犯错的原因,也无意解决,似乎只是在意想在重复的“加倍劳动”的惩戒中给学生贴上“屡教不改”的标签,而后可以随意的尝试其他的惩戒的方式。
谈到此处,我们不禁奇怪,为何我们的学校、老师和家长如此热衷这种近乎“无效”且容易制造“屡教不改”的孩子的具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嫌疑的“惩戒”呢?无他,正如该校校长所言,学校、老师和家长只想要“一种管教的权力”而已,所谓“没有惩戒就没有完整的教育”只是借口罢了。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