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2024-07-30 05:24:34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结果。王小石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不同,不适用2年的行政执法时效一审法院认为,就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需分析如下问题:首先,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次,劳动监察追诉时效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本案中,王小石的投诉事项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综上分析,区人社局以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理,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垫江人社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六十日内对王小石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上诉:一审法院混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保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等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提出,尤其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次,上诉人不是承担社会稽核工作的法定职能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再次,被上诉人的请求属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故被上诉人的投诉超过2年的法定时间。一审法院混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保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等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人社局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其作出《告知书》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规定,王小石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再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王小石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亦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并不涉及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上位法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其作出《告知书》的依据。关于上诉人提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缴费申报工作,社保欠费追缴由税务部门负责的理由。虽然税务部门是本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由此可见,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以及对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责令改正,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王小石对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进行投诉,请求上诉人稽核、追缴因少申报而少缴纳的社保费,该投诉事项属于上诉人的职责范围。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其重作并无不当。同理,市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渝01行终52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赞 (0) 相关推荐 最新判例:异地代缴社保违法,需在本地补缴 大某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北京. 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 ... 青岛人社局提醒: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利办理社保费补缴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7月30日讯近期,青岛市发现个别劳务代理.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对外宣称可以代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据了解,这些代理.中介机构或个人主要通过伪造劳动关系.变造书面材料等手段代缴.补 ... 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 补缴社保时效限制规定及流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 ... 社保入税,这两条原则须知道! 原则一:"核定征收"的模式--"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1.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核定征收"的模式,即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 ... (每日一练0714)2021年社保非税考试训练题 20201 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 社保非税(社会保险费岗.非税收入岗)每日一练 导语:2021 年全国税务系统 "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已经开始了,今年税务总局要求各级 税务机关 ... 离职后发现原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还能要求原单位补齐吗? 一女职工离职后发现,她工作期间原公司有五年时间都未给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在投诉后,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及法院成功帮她维权. 叶晓雯(化名)原本是川海公司的职工,2019年4月,她从川海公司辞职后进入了另 ... 社保专家详解社保征缴中的12个问题(太实用了!) 作者:长弓在线 补缴社保是否受2年时限限制,本公号之前文章曾经进行过深入分析.此次笔者试图在原文基础上再作简要梳理,同时对最高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人社部有关答复意见略作点评. 01 关于社保征缴 ... 最新判决: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2021)| 劳动法库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 ... 最新判决: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2021)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 ... 最新判决: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百姓身边的法律 禹金华律师 昨天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区人 ...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时效限制? [导读]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 ... 法律实务 |社保追缴是否适用两年查处时效限制探析 | 李伟斌律师行-LI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 ... 补缴社保不受时效限制的那些理由『附最高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劳动法从业者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监察追溯时效为2年,实践中处理社保争议的机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税务机关,各机构甚至同一机构对于社会保险的追诉时效观点不一,特别 ... 抚养费的执行是否受时效限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73期文章 抚养费的支付经常是按月或按季度分期支付,在判决生效后,当义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部分期间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如何申请执行将成为实现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期我们将 ... 宋志平受邀为税务总局大企业司 社保费司 驻北京特派办作专题讲座 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党支部联合社保司党支部.驻北京特派办机关党委.北京市局第一分局机关党委开展"党史联学 支部共建"活动.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宋志平 ... 【裁判者说】犯罪行为被追诉受时效限制的前提 案件提要 犯罪行为适用1979年刑法时,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则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超过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