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要区分不同情况

近日,有朋友向我咨询:公司将实行“末位淘汰制”,也就是业绩或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员工将被辞退,是否合法?

我认为首先要界定“末位淘汰”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个公司即使能力再强,公司业绩再好,总有人排名最后,但此时排名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而是因排名本身肯定会存在最后一名。因此,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确实因不能胜任工作而排名末位,那么公司应当事先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办法,且在员工考核未通过后,应当先经过培训和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仅仅是依据排名末位,而没有考核依据,未经培训和调岗,就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这种解除是违法,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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