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99 期文章
从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不同点来看,两者在适用的证据法律规范、法院和仲裁庭取证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后果、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一、适用的证据法律规范不同: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证据规则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范围和证据的采纳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据此可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
相较之,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可显得更为灵活和开放。我国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然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规定并不是必须完全直接地适用于仲裁程序,但可以作为仲裁员在个案中的证据指导和参考材料。在仲裁实务中,除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外,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或授权仲裁庭决定相关证据程序事宜。主要原因在于: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合意,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仲裁证据规则,也可以通过选定仲裁机构确定仲裁证据规则。例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在审理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时,对所有提交的证据均需进行开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或作出裁决的依据等。由此,在仲裁程序中,若出现有相关证据未进行质证即被仲裁庭采纳的情形,则仲裁庭适用的证据规则因违背了双方约定的证据规则,将使仲裁裁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法院和仲裁庭取证义务不同:仲裁庭无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且不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影响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而《仲裁法》以及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通过对取证义务的比较可知,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取证申请后,若没有合法理由则不得驳回当事人的取证申请,否则构成诉讼程序瑕疵。在仲裁实务中,仲裁庭并没有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这由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当事人而非国家公权力授予。仲裁机构公权力的缺失常常造成取证对象不予配合的尴尬情形,因此,在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时,一般仲裁庭会以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并不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但这并不构成仲裁程序的瑕疵。
例如:在(2018)京04民特411号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易高巨铭公司提出,由于仲裁委员会未主动调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违反了仲裁规则。经查,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作出收集证据的决定,上述事项为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仲裁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案件程序合法性的范围。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易高巨铭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三、当事人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后果不同:只有证据伪造才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若法院审理案件对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或当事人对主要证据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而法院并未调查收集,这两种情形将导致原审判决被撤销。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原审判决可能因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证据规则而被撤销。然而,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只有证据伪造才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庭依法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将不会影响到仲裁裁决是否被撤销。
例如,在(2016)京02民特204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司法鉴定,《担保书》上杨洋的签字系他人伪造的事实已经可以确定,而中国贸仲裁决杨洋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就是这份《担保书》,所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该裁决中涉及杨洋的裁决内容应当被撤销。
四、证据审查标准不同:仲裁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根据案件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则根据举证责任来裁判。然而,由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证据的审查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在仲裁实务中,仲裁员大部分依靠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实现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仲裁员根据具体案情,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或拒不提供证据时,只要待证事实属于专业常识或惯常商业实践,仲裁庭就可以依据案件中已有或者当事人拒绝提供的证据,推定某项事实的存在并依此作为裁判案件的证据。
五、律师建议
从以上可知,商事仲裁在证据法律规范的适用、仲裁庭的取证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均不同于诉讼。基于商事仲裁的特性,即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由约定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程序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则主要依赖于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举证、质证、认定等庭审过程进行自主决定,从而有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此外,由于每个仲裁员存在不同背景和证据理念,其对证据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决定提供什么证据以及应采用什么方式提供证据时,需要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特定仲裁庭要求证明的程度作出评估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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