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投到坑里,深圳福田法院判决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导语:简要总结一下本案的裁判观点:商标权利人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渠道对其认为的侵权产品投诉,是正当维权;但是如果被投诉主体启动了确认不侵权诉讼,此时商标权利人赖以维权的权利基础存在不确定性,是否侵权存在争议时,商标权利人还继续投诉,导致被投诉主体利益受损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适用了反法第二条,认为本案被告违反了正常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然而,本案中似乎看不到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有明显、直接受损。此外,本案原告亦有别的救济渠道,电商平台应当转通知,原告可以反通知恢复下架的产品链接。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似乎还没有到不正当竞争的程度,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商榷。

云知队案例评述第046期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某科技公司、厦门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链接:《福田法院判决首例恶意投诉案,恶意投诉者被判赔50万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公司”)是一家智能硬件生产和研发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同年,首创ANKER品牌,并持续使用至今。其关联公司享有第9类上的第10096254号“

”注册商标,第20389968A号“

”注册商标,第22930931A号“

”注册商标。

自2014年起,安克公司便把上述三个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数据线上,并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且销量巨大。经过安克公司的多年经营,ANKER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厦门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厦门某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均成立于2014年6月,且双方股东、管理人员存在交叉。科技公司享有第9类第14613657号“

”和第22027712A“

”注册商标专用权,科技公司主张,安克公司销售的数据线上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使用权。

自2018年6月初至8月底,科技公司便要求安克公司下架“侵权商品”,还以第14613657号或第22027712A号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对安克公司的多个数据线商品向各大电商平台反复发起投诉。

2018年8月,安克公司针对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向福田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

2018年9月底,科技公司继续在某电商平台上对原告的多个商品发起投诉。

2018年9月27日、10月12日,某电商平台下架安克公司相关被投诉商品。

安克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对其的投诉行为具有恶意,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极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且科技公司与管理公司法人人格存在混同,两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福田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亦规定,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安克公司有商标在先使用的权利基础,科技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商标有效期内,有权对侵权行为发起投诉,但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

判断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正当,不能简单地从权利保护法的角度适用法律,还应考虑有关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考虑其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者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商业道德标准。

科技公司于2018年6月至8月在各大电商平台上以上述商标为权利基础,对安克公司的数据线商品发起投诉,未超出正常维权的合理范围。

但安克公司就科技公司的涉案侵权投诉行为向福田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在上述司法程序启动之后,尤其是福田法院于2018年9月向科技公司送达本案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科技公司应当知道其投诉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存在不确定性、安克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亦存在争议,却未循司法渠道主张权利,仍于2018年9月底在某电商平台对安克公司的商品发起投诉,明显未对其投诉行为是否会损害安克公司合法权益尽善意、审慎的注意义务。

同时,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安克公司在数据线上使用“ANKER”商标的行为已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给其造成损失且损失在持续发生。从科技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看,其在对安克公司发起投诉之前,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极少。根据安克公司提供的证据,科技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商品仅有4种,商品销量为无销量或销量较少。

综观安克公司与科技公司双方对“ANKER”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各自的品牌知名度、经营规模,安克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亦不存在挤占科技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情形。

而科技公司在安克公司循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之后,仍在某影响力较大电商平台上对安克公司的商品继续进行投诉,使安克公司的商品被下架,破坏了安克公司的竞争优势,使得公众对安克公司及其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和负面评价,给安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因此,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底在某电商平台发起的投诉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的需要,违背商业道德,给安克公司造成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

一、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诉安克公司销售ANKER品牌数据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科技公司应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福田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福田法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科技公司承担),为安克公司公开消除影响;

三、科技公司应赔偿安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