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这些问题速来了解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小编整理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常见问题,供您参考。
水土保持补偿费一问一答
01
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02
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487号)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1款执行。
3.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或者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4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量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03
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根据水行政主管或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按现行规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开采量或取土、挖沙、采石量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市县(区)级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04
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缴费后,可要求税务机关打印纸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
05
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应缴费额,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06
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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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