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自由意志与自由权益的逻辑断裂:洛克自由意志观的悖论解析
洛克这位特别强调自由权益的哲学家,却没有将它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
自由意志与自由权益的逻辑断裂
——洛克自由意志观的悖论解析
刘清平
摘 要 洛克虽然针对“意志”和“自由”做出了几乎是高度重合的概念界定,却未能进一步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反倒自相矛盾地硬将二者分割开来,甚至依据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断言“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没有意义。结果,尽管他在讨论意志与欲望和需要的关系时又自发地承认了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并在某些问题上提出了深刻的洞见,但最终还是在否定自由意志与肯定自由权益的逻辑断裂中陷入了自败的悖论。
英国哲学家洛克不仅特别强调“自由权益”,而且对于“自由意志”的千古之谜也十分重视,曾在其哲学代表作《人类理解论》里用了篇幅最长的一章集中展开讨论,后来还凭借“爱真理胜过爱自己”的自我批判精神反复加以修改。但遗憾的是,尽管他也在某些重要问题上提出了深刻的洞见,其基本观念依然包含着种种难以自圆其说的自相矛盾,并且与其政治学代表作《政府论》所阐发的自由权益说之间也出现了严重的逻辑断裂。本文试图依据笔者在一些文章里提出的有关自由意志的新见解 ,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意志与自由的彼此分离
洛克是从能力角度考察“意志”问题的,将它与“理解”并列看成是人类心智的两种基本能力,认为“理解”作为“思想(智慧、知觉)的能力”主要是围绕观念及其关联形成知觉,“意志”作为“偏好的能力”(“意愿”)则主要是启动或阻止、继续或结束人们的身心行为,并且强调二者可以彼此促动,但不能相互支配。不难看出,这种两分法已经潜含着后来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的区分了:一方面,理解的功能是从实然性的角度认知各种东西的存在状态;另一方面,意志的功能则是从应然性的角度提出从事行为的价值诉求;所以,两者之间虽然相互影响,但毕竟位于不同的层面上,不可随意混淆。
当然,洛克尚未自觉意识到这种区分,更不会察觉到这种区分构成了解开自由意志之谜的钥匙。从他反复主张“意志(will)与欲望(desire)不可相混”来看,他仍然像大多数受到认知理性精神影响的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意志”是在思想(理性)的指导下启动或阻止各种行为的,所以才与属于情感范畴的“欲望”截然有别。换言之,洛克虽然将认知性的理解与诉求性的意志区分开来了,却没有看到意志和欲望作为应然性的诉求其实是一回事,都是旨在推动人们从事各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想要(will)”“欲求”或“偏好”。在这一点上,洛克似乎还赶不上对他有很大影响的霍布斯,因为后者明确反对把“意志”界定成“理性的欲望”,并给出了一条有说服力的理由:按照这样的界定,就不可能存在“违反理性”的“自愿”行为了。不幸的是,后辈哲人忽视前辈哲人的洞见而沿着错误道路走下去的事例,在思想史上并非罕见。下面将看到,洛克自己后来也试图通过“不安”将欲望与意志联结起来,主张两者都源于人的“需要”。
在界定了“意志”概念后,洛克马上就转到了“自由”的话题上,并围绕二者的关系提出了一种奇特的见解:一方面,他主张“没有思想、意愿和意志,就不会有自由”,认为自由要以意志以及理解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有了思想、意志和意愿,也不见得有自由”,坚持把二者区分开来,甚至举出了几个“只有意欲而无自由”的案例作为证据:甲虽然有不想落水的意欲,但在桥塌的时候却没有自由的能力阻止自己从桥上掉下去;乙在上了锁的房间里出于自愿和朋友聊天,也没有自由的能力离开房间等等。
然而,稍加反思就能发现,与洛克想要论证的相反,这些案例与其说表明了意志与自由的分离,不如说表明了意志本身就具有“随意任性”的自由特征,并且还因此构成了评判人们是否在现实中达成了“从心所欲”的自由状态的唯一标准,以致离开了“意志自由”,我们就没法断定人们是否获得了“行为自由”或“现实自由”。例如,在第一个案例中,正是由于甲本来就有不想落水的欲望,他才会因为从桥上掉下去的运动否定了这种自由意志的缘故,感到自己陷入了违心背欲的行为不自由;换言之,只有以甲不想落水的意志自由为标准,他自己或旁观者才有可能评判他是不是享有在桥上正常行走的现实自由。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乙不仅在“自愿和朋友聊天”这方面实现了自己的行为自由,并且除非他随后又生出了“想要离开房间”的自由意志,我们同样没有理由断言,他单单由于“门锁了没法离开房间”的缘故,就陷入了违心背欲的现实不自由。
身为哲学大师,洛克怎么会举出如此明显的自败例证呢?原因似乎在于他把“自由”理解成人们按照心智的偏好和指导从事或不从事身心行为的“能力”了。仔细分析会看出,这个定义与他关于意志的定义是高度重合的,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都将二者当成“能力”混为一谈了,没能看到自由其实是意志本身固有的随意任性、从心所欲的内在特征。不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洛克不仅未能从这两个没有多大差别的概念界定中发现自由与意志的直接关联,反倒硬将它们分离开来,基于“意志是一种能力,自由乃是另一种能力”的理由,反复宣布“自由不适用于意志,如同速度不适用于睡眠、方形不适用于德性一样。……自由只是主体的一种能力,而非意志的属性或变异,因为意志本身也是一种能力”;“自由与意志彼此无关”,却忘记了自己明确说过“没有意志就不会有自由”“自由是指某种行为的存在或不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意志。” 也是基于这条荒唐的理由,他才在刚才讨论的那两个案例中主张: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他“只有意欲而无自由”,却没能看到这两个案例所展现的实际上是意志自由与现实自由(行为自由)之间的微妙区别:现实自由的最终达成一方面要以意志自由作为先决的条件和评判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主体将意志自由付诸实施的能力是不是足够充分。所以,一个人由于缺乏实现意志自由的充分能力而无法获得行为自由,并不等于说他的意志诉求本身也没有随意任性的自由特征;相反,只有在承认了主体具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评判他是不是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现实自由才是有意义的。
既然在概念界定、逻辑推理和具体例证上存在如此之多的模糊混乱,洛克从中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很难站住脚了:“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是不适当的,只有人是否自由的问题才是适当的。……人在意志方面是不自由的。” 不错,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导致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原因,在于“自由”和“意愿”等名词的意思还不够清晰;但他没有意识到的是,他自己将自由视为与意志无关的另一种独立能力的扭曲性概念界定,同样妨碍了人们解开这个千古之谜。举例来说,300年后哈耶克一方面自觉继承了洛克的立场,声称“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又猛烈抨击那种将自由说成是一种“能力”的观点,却没有察觉到这两者在洛克那里原本是直接相关的,结果导致自己也陷入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尤其是无从解答下面的难题:如果说“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毫无意义,他热衷于讨论的“自由是否至上”的问题又该从何谈起呢?
其实,类似的理论自败在洛克那里已经产生了。众所周知,他在《政府论》里不仅强调“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的权益”,而且还多次谈到人们“依据自己意志从事行为的自由”;正是依据意志与自由的这种直接关联,他才反复指出:人们拥有“在规则未作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行为、财产以及全部财富的自由,在此范围内不受别人专断意志的支配而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换言之,洛克在此已经清醒地意识到:要想证成“人人生而自由”的基本观点,必须诉诸“人人都有自由意志”的逻辑前提。但问题在于,假如我们将洛克有关“自由是一种与意志无关的能力”的概念界定贯彻到底,并且像他那样主张“只要自由的能力受到约束,只要有强制性因素取消了从事或不从事行为的能力,我们的自由连同关于这种自由的观念就马上消失了”, 却很容易得出“能力缺失或有限的人就不必追求自由、甚至不配享有自由”这个连洛克自己也不大可能接受的荒谬结论了。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追求”或“自由权益”,倘若仅仅取决于他们是不是在现实中具备了实现这些追求或权益的“自由能力”,就将沦为一触即溃的海市蜃楼了。有鉴于此,洛克居然没有察觉到自己大致同时写成的两部代表作在这个关键问题上的直接抵触,尤其没有察觉到“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毫无意义”“人在意志方面是不自由的”等见解会掏空他主张“人们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财产和幸福的自由权益”的立论根基,的确有些匪夷所思。
二、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
毫不奇怪,洛克在指认“人的意志不自由”的时候,也像许多西方哲学家一样站在了“不兼容论”的立场上,诉诸自由与必然的势不两立,特别强调“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但反讽的是,这种原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二元对立架构,在洛克那里尤其显得漏洞百出,集中表现在他对“必然”概念所下的定义上:“凡是缺乏思想或者没有按照思想的指导从事或不从事行为的能力的地方,就会存在必然。……没有思想、没有意愿的主体,在任何方面都是受到必然支配的。” 细究起来,这个定义以及洛克据此展开的论证至少包含了四个逻辑上的硬伤,以致他对二元对立架构的自觉认同反倒有点像是自我拆台。
第一,按照洛克的“自由”定义,他的“必然”定义里的第一句话其实等于说:“凡是没有自由的地方就会存在必然。”换言之,他在此还没有针对“必然”说出任何肯定性的东西,就直截了当地将它理解成了“不自由”或“自由的不存在”,结果在尚未正面澄清“必然是什么”的情况下,便宣布“必然与自由是不共戴天的”,从而在概念界定中业已预设了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相比之下,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在确立这个二元对立架构的时候,至少还是首先指认了“必然”或“命运”具有“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确定性”特征,然后才进一步强调它与“自由”的“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所谓“随机性”特征之间的无法兼容。
第二,洛克“必然”定义里的第二句话,则是把“客观”与“必然”的不同概念混为一谈了:一个“没有思想、没有意愿”的东西,严格说来只是非“主观”的“客观”存在,并不见得因此就会在任何方面都受到“必然”的支配而完全不包含“偶然”的因素。所以,假如洛克的这个定义可以成立,我们从中就将推出一个荒诞的结论了:“客观”的世界里只有“必然”,没有“偶然”。然而,拿洛克自己谈到的网球来说吧:它尽管既没有思想、又没有意愿(因此也没有自由),却肯定不会单单由于这种非主观性的缘故就变得处处为必然性所决定,而不会再产生任何随机性的运动变化了。相反,人们打网球的时候很容易发现,它在许多情况下的运行轨迹都是飘忽不定、难以预测的,充满了种种偶然性。就此而言,洛克的上述定义典型地体现出西方主流哲学经常混淆这两个重要概念的逻辑谬误,没有看到“必然”仅仅在于“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确定性”,并非在于“没有思想、没有意愿”的“客观性”。
第三,诚如洛克所说,谈论一个像网球那样“没有按照思想的指导从事或不从事行为的能力”的东西是否拥有“自由”的问题是不适当的,因为对它而言这个问题压根儿就不存在。不过,如果我们像他那样依据网球缺乏这种能力的理由便把它说成是“必然”的,然后再依据它没有“自由”来论证二者的互不兼容,甚至从中得出“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的结论,明显就是在丐题预设和混淆概念的双重谬误中,逼着堂吉诃德把风车当成魔鬼开战了,尤其是忽视了下面这个关键点:网球并非因为缺乏“自由的能力”或受到“必然的束缚”才失去自由的,而是由于它本来就缺乏“自由意志”的缘故才无法成为“自由的主体”。基于类似的原因,我们自然也没有理由把人们在价值维度上“随意任性”的自由意志与自然界在事实维度上“随机偶然”的不确定性混同起来,因为一个没有应然性意志诉求的网球,无论其运动轨迹怎样飘忽不定、难以预测,同样不足以让它从一个“无所谓自由不自由的物体”变成一个“自由的主体”。不幸的是,正如目前引起激烈讨论的“量子力学中的自由意志定律”所表明的那样,西方主流哲学在以穿越性方式将应然性的“自由”与实然性的“必然”直接对立起来的同时,又常常把应然性的“自由”与实然性的“偶然”不分青红皂白地混为一谈,甚至主张微观粒子也能像人那样拥有从心所欲的“自由意志”。当然,这两种逻辑谬误其实也可以说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四,当洛克将第一节里讨论的甲与网球直接加以类比,断言他因为缺乏阻止自己从桥上掉下去的能力而像网球受到必然性的束缚那样“没有自由或者不是一个自由主体”的时候, 他实际上又是把“一定如此的必然性”与“无力抗拒的强制性”混为一谈了:前者涉及的是任何东西(包括网球和人)的存在状态能不能够得到确切认知的问题,后者涉及的是自由主体(人)的价值诉求能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问题,两者分别位于实然性与应然性的不同层面上,不可当成一回事。如前所述,当甲由于桥塌了的缘故失去“现实自由”的时候,他依然是一个拥有“意志自由”的主体,因此不同于既没有价值诉求、也不是自由主体的网球。至于甲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会失去“现实自由”的首要原因,同样不在于桥塌了的现象在实然性层面具有“一定如此的必然性”(哪怕桥塌了只是一个纯属偶然的随机突发事件,甲依然会落入水中而陷入不自由),而仅仅在于它在应然性层面对甲来说构成了“不可抗力的强制性”:甲没有足够的能力停止自己在桥塌的时候落入水中的运动,结果受到后者的强制性约束失去了行为自由。就此而言,与应然性“自由”直接对立的其实不是实然性的“必然”,而是同样位于应然性层面的否定性“强制”;洛克则像许多西方哲学家那样混淆了“必然”与“强制”的不同概念,最终在自由意志的问题上陷入了自败的泥潭。
尤其反讽的是,洛克在前面引用的有关“必然”定义的那两句话之间,原本已经相当清晰地诠释了“强制”和“约束”的概念:“如果任何行为的发生或延续与有意欲主体的心灵偏好正相反对,就叫强制;如果对任何行为的障碍或阻止与主体的意欲正相反对,就叫约束。”按照这两个同样高度重合的界定,甲显然只是因为桥塌了的事件与他不想落水的“意欲”或“偏好”正相反对、对他的应然性自由意志施加了无力抗拒的否定性强制的缘故才陷入不自由的,却与这个事件在实然性层面是必然还是偶然的、人们能不能够确定无误地把握或预测其中的因果链条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换言之,只要在实践维度上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管桥塌了的事件在认知维度上对甲来说是“必然”还是“偶然”的,都会让拥有意志自由的甲失去行为自由。但很遗憾,就像洛克没有察觉到自己举出的是自败例证一样,他也没有察觉到自己给出的有关“强制”和“约束”的概念界定已经触及到了问题的症结,反倒将它们淹没在一头一尾两个包含着层层逻辑谬误的主要命题之中了。当然,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西方主流哲学将“必然”与“强制”混同起来、然后再与“自由”直接对立的思维惯性,对于像洛克这样的思想家也具有怎样潜移默化的否定性约束力,以致最终妨碍了他在这个问题上实现自己的认知自由,解开自由意志的千古之谜。
有鉴于此,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阐发的自由意志观与他在《政府论》里阐发的自由权益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断裂,也就不会再让人感到诧异了。事实上,洛克强调的“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的权益”,不仅包含着普遍性的因素(涉及到作为主体的“每个人”),而且也包含着必然性的因素(涉及到作为人性的“生来就有”)。所以,假如接受了他自觉认同的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这个命题本身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它恰恰是以“一定如此”的“必然”方式,肯定了人人都有“从心所欲”的“自由”追求。再从这个视角进一步看,后来包括波普尔在内的许多西方学者一方面极力推崇自由,另一方面又断然否认决定论(包括历史决定论)的意义,在理论上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假如自由与必然之间纯粹属于水火不相容的话,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宣布,人类追求“自由”的努力“一定”能够在历史进程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仅仅取决于某些可有可无、意外突发、难以把握的随机偶然因素呢?
三、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
当然,这不等于说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阐发的自由意志观就一无是处了。除了把意志与理解区分开来、并指出了强制与自由的对立一面外,他围绕“欲望”与“不安”的关系展开的讨论尽管也包含着某些自相矛盾,却不仅潜在地揭示了意志与自由的直接关联,而且自发地指认了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最终为他在《政府论》里阐发的自由权益观提供了一定的哲理支撑。
洛克是在回答“意志受到什么决定”这个明显带有决定论色彩的问题时,把欲望与不安(痛苦)等同起来的,一方面主张“促使心智从事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不安”,另一方面强调“欲望就是心智想要获得缺失之善的不安”。不难看出,这些论述又暴露了他的理论体系中的另一个逻辑漏洞:要是“欲望的不安决定了意志”,我们怎么还能像他那样声称“意志与欲望是完全有分别的”,乃至把欲望划入与意志截然不同的情感范畴呢?毋宁说,从人类心灵“意—情—知”的三分架构看,首先将意志与欲望一起归属于诉求性的机能,然后再将它们与情感性的机能和认知性的机能区分开来,才更切近事实的本来面目。
进一步看,洛克认为欲望的功能在于“想要获得缺失之善”,不仅揭示了它与意志(想要)在作为诉求性机能方面的根本一致,而且也精辟地指出了二者都来自更基本的“需要”:当一个人在生活中缺失了某种好东西(善)的时候,就会首先产生指向它的需要,然后转变成自觉心灵中的意欲,作为动机促使他从事相关的行为,以求获得这种好东西满足自己的需要、维系自己的存在。相比之下,属于情感范畴的快乐(幸福)和痛苦(不安或不快)则主要是人们围绕行为结果形成的心理体验,在产生之后才能与作为原初动机的意志欲望结合起来,充实和增强人们的行为动力。事实上,如果说人们通过从事行为获得了好东西、满足了意欲就足以形成幸福快乐的情感体验的话,他们的痛苦不安往往都是因为未能获得缺失之善、无法满足自己意欲(“不满意”)的缘故才产生的。
一旦承认了“欲望基于需要”这个简单的事实,洛克主张意志与自由无关、甚至声称意志不自由的见解也就不攻自破了:正因为意志欲望来自需要,它才会具有“从心所欲”的自由特征,推动人们从事各种行为以求获得缺失之善,去除由于这些缺失所导致的痛苦不安,并在达成目的、“意欲”得到“满足”之后享受到“心满意足”的现实自由。所以,洛克自己接下来也承认:“自由的目标在于实现我们选择的善。……如果一个人的意志不是受自己的欲望而是其他东西决定的,那他就是不自由的。” 换言之,他在这里明确主张:如果一个人能够在意志欲望的推动下获得自己需要的好东西,他就实现了随意任性的自由目标。毋庸细说,洛克这种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肯定“意志—欲望”本身就有“自由”特征的见解,与他的自由权益观才是内在契合的,因为他强调的生命、财产、幸福等,正是因为在规范性维度上属于人生在世“值得意欲”的重要之善,才会成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惜积极抗争也要努力维护的自由权益。
更重要的是,洛克在基于需要的前提将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引入到有关意志欲望的讨论中之后,不仅敏锐地察觉到了人类行为的“避恶”意向对于“趋善”意向具有逻辑上在先性的意义,认为“意志的选择总是在于去除痛苦,并且以此作为获得幸福所必需的第一步”, 而且还依据意志的这种总是“欲求幸福却厌恶苦难”的恒常性倾向宣布,不管是“有思想、有意愿”的人,还是上帝这个他所谓的“最自由主体”,都无法摆脱“趋善避恶”这种必然性的决定性作用:“上帝肯定不可能选择那些不是善的东西。……全能的上帝也处在幸福这种必然性的支配之下;而有理智者越是受到这种必然性的支配,就越是接近无限的完美和幸福。……追求真正幸福的必然性构成了自由的基础。……如果我们在这种必然性的支配下恒常地追求幸福,那么这种必然性越大,我们也就越自由。”
显而易见,与他此前有关“自由与必然不共戴天”的见解截然相反,洛克在此几乎是南辕北辙地转而主张:只有严格遵循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人们才能真正实现从心所欲的意志自由;不然的话,谁要是试图摆脱这种因果必然链条的决定性支配,反倒会陷入违心背欲的现实不自由。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政府论》里也试图将他在此指认的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贯彻到自由权益观之中,特别强调“人的自然自由……只以自然法为准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展自由。” 换言之,在这些论述里,他不仅承认了人的自由与像自然法这样的必然规律能够合二为一,而且还充分肯定了法律包含的肯定性强制因素对于人的自由具有积极正面的维护作用。让人遗憾的是,洛克最终还是未能依据这些自己业已说出的简单道理,批判性地反思乃至否定那种子虚乌有的二元对立架构,反倒在多次修订改动之后照旧恪守“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的老生常谈,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陷入了前后不一致的逻辑矛盾。不难看出,一旦受到了先入之见的误导,哪怕已经触及到事实真相的哲学大师,也很难从它们的阴影笼罩之下走出来。
其实,倘若在此引入洛克有关理解与意志的概念界定内在潜含的“是”与“应当”之别,我们还能揭开自由与必然为什么会维系两位一体的谜底:自由意志一方面在应然性维度上构成了人们努力通过行为加以实现的趋善避恶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又在实然性维度上遵循着理性认知能够把握的人性逻辑的因果必然,因此可以说是合二为一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假如人的自由并不服从“一定是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因果必然,而是纯粹属于“既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随机偶然,人们试图理解把握这种自由的任何理论努力(包括洛克自己的理论努力)都将变得完全不可能了,因为那样的话,人们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会形成或然性的胡蒙乱猜,却没法产生洛克特别看重的“明白清晰的观念”。就此而言,当洛克指出他在许多地方都是用“确定(determinate或determined)”一词来代替“明白”和“清晰”这两个术语的时候, 他其实已经从语用学的角度宣告了西方主流哲学在自由意志与决定论(determinism)之间设置二元对立架构的理论破产,因为倘若这个架构真能成立的话,人们对于“自由意志”就不可能展开任何具有“必然性”或“确定性”的理性言说了。
最后,如果接受了洛克有关“欲望在于心智想要获得缺失之善”的概念界定,我们从中还能得出另一个很有意义的结论:自由意志不仅遵循着“一定是趋善避恶”的内在“必然”,而且还在“一定要满足需要”的意义上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假如人们没有自由意志的价值诉求,他们就不可能形成趋善避恶的行为动机,也没法满足自己的种种需要,最终只能是让自己的存在化为虚无。事实上,洛克自己不仅在《人类理解论》里指出:“造物主既然明悉我们的构造和组织,知道什么决定着意志,所以才让人们产生了饥渴的不安以及其他自然的欲望,以发动和决定人们的意志,促使他们保持生命和维系种属”,而且在《政府论》里也特别强调:每个人的正当财产权就在于他们拥有可以利用各种物品来满足自己需要、维系自我保存的权益。虽然这些论述只是一笔带过、点到为止,未能深入展开,并且主要局限于物质功利层面的“需要—意志”,但其理念也明显适用于人生在世的那些超功利维度:即便在道德、认知、信仰或炫美的领域内,离开了基于需要的意志自由,人们同样不可能实现相关的行为自由,甚至会因此失去自己的现实存在。不用细说,假如洛克能够抓住从“需要”经过“意志”走向“自由”最后再到“权益”这根人性逻辑的必然链条,深入论证人们对于生命、财产和幸福的自由追求不仅构成了必然如此的价值意向(并非随机偶发的灵机一动),而且还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意义(并非可有可无的微不足道),无疑会大大加强他的自由权益观在理论上的说服力。
英国哲学家伯林后来曾把洛克连同霍布斯和休谟一起,都贴上了“自我决定论”的标签划归到所谓“兼容论”的阵营里。这种定位虽然符合洛克自己阐发的“追求幸福的必然性构成了自由基础”的见解,但在整体上却是对他的自由意志观的片面性扭曲,因为如前所述,洛克在自觉意识中明显是赞同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的不兼容论的。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就会遮蔽洛克哲学的内在悖论,忽视了否定自由意志的《人类理解论》与肯定自由权益的《政府论》之间的逻辑断裂。当然,这种内在悖论和逻辑断裂既不足以取消洛克通过自发指认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做出的积极贡献,也不足以抹煞他在自我批判中执着追求真理知识的诚恳态度。事实上,正是在专门讨论自由意志问题的第21章末尾,洛克特别指出:“我是真理的爱好者,而非自己学说的崇拜者,所以我勇于承认自己看法的改变。……我在经过了更严格的探究后发现的东西,仍然敢于发表出来而不觉得羞愧,因为我还是像以前那样诚实地追求真理。……因此,如果人们能够凭借这样那样的理据澄清了'自由’这个主题的尚存难点,我将感激不尽。” 毫无疑问,洛克这种严谨坦诚的自我批判态度,理应成为我们今天在从学理角度进一步澄清自由意志之谜的尚存难点时所效仿的榜样。
注释:
参见刘清平:“自由意志如何可能?”,《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1期;“自由、强制和必然—'自由意志’之谜新解”,《贵州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22-223、229-231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3-44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225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7-235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31-232页。
参见刘清平:“不承认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哈耶克自由观的悖论解析”,《兰州学刊》2017年第9期。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34-36、39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5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227页。
参见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36-457、467-469页。
参见刘清平:“'主观’何以变成了'客观’—矫正被西方主流哲学扭曲的概念”,《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225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36-239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39、252、273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38-239、241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30、252-254页。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5、35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赠读者”,第18-20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39页;《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4-75页。
[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296-297页。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74-275页。
本文发表于《兰州学刊》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