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1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1日)
问题1:环评费用应该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解答:
如果是新建项目的环境评估费,就跟新项目的设计费一样,也是新建项目必须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需要资本化,比如计入“在建工程”等。
如果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要求做的日常环评费用,则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2:上游供应商明明和我们是同一个行业的,相同业务开出发票税率比我们低,会影响我们公司吗?
我们公司是做飞机货物运输的,航司按理来说交通服务是9%,但是它非要开6%的发票给我们,不然就不肯做生意。我们把航空运输服务卖给客户,给客户开9%,这是我们主管税务局规定的。但是我们和航司明明是同一个行业的,但是税率不一样,到时候会有什么发票问题吗?我们公司都是正规办事的。
解答:
我理解您们的难处,航空公司基本上是国企,有时他们的主管税务局就睁一眼闭一只眼。
你们的主管税务局要求是对的,航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在航空货运中,也有辅助服务的发生,但是“交通运输服务”才是最主要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航空公司属于兼营行为,可以与您们签署两种服务的合同,将“物流服务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报价,否则只能按照高税率执行。
营改增以后,税率这块很多人是搞不清楚的,因此很多人就有意或无意地打擦边球。
你们的主管税局要求你们需要开具9%也是为你们好,否则以后税务稽查到还是需要你们补税的。不过你们同样也存在两种服务,你们是可以分开的,按照前述第三十九条规定。
你们的困境只能寄托于找航空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向对方的税务局反映一下这个事情,当然要说举报也行,只有他们出面也许才有效果,尤其是稽查局上门要他们补税后才知道你们的要求是对的。
你们对于收到发票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收到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你们的主管税务局要较真,或稽查要较真的,完全有理由要求你们做进项税额转出和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这件事情,您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最好由财务负责人报告公司领导,协商出解决办法。最好跟主管税务局领导好好沟通与协商,争取博得同情,避免前面收到的发票不认可,以及请主管税局通过他们内部系统进行协调解决。
问题3:珠宝公司回收金银首饰,需要个人代开发票吗?
问题描述:一个销售金银珠宝的公司,经常回收一些个人的金银首饰,收回来以后加工成金条或者金砖销售给上海黄金交易所,这个公司在回收这些首饰的时候,需不需取得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如果去代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时候几千块钱的项链,有时候几百块钱的戒指)。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发票,可以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税2016年59号)第一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增值税起征点:“(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综上所述,个人(自然人)出售金银首饰,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税行为。如销售金银珠宝金额大于500元,需要开具发票,作为销售金银珠宝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个人(自然人)可以去税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对于免征的项目,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自动打印***。
问题4: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的,可以在当地领发票开票吗?
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2016年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第五条:“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税2016年第3号)第五条第四项发票管理:“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十四条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局层面仅对金融机构总分公司发票开具做了要求,非金融企业总分机构发票领购开具未有明确规定。深圳市、福建省等地方税局执行口径亦不一致。因此,汇总申报增值税的总分机构,是否可以在当地领发票开票,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5:企业列入税务黑名单的受聘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影响?
问题描述:股东是真正的出资人,法人是外聘的法人。
1.企业被税务局拉到黑名单,会对法人有影响,但是法人不占股权?
2.这样的情况下对股东有影响吗?依据是什么?
答:
1.通常说的税务“黑名单”,是指税务管理中的“非正常户”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或评定为D级后,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人是有影响的。
具体影响:
(1)由非正常户或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联合惩戒措施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全国范围内开办新公司或股权转让等。
(3)涉及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4)涉及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股东如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后续就没有影响,否则就有被追缴出资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问题6: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在实务中如何区分并应用?
解答:
通常情况下可变对价具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在期后极有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第二,合理预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对合同价格提出调整。
合同变更,则主要体现为需要合同签订双方重新谈判及修订。
例如,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化,但未在之前签订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则属于合同变更,应当按照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7: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8: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企业是接受捐赠行为?
解答:
企业所得税根据接受捐赠的行为特征予以判定。接受捐赠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
捐赠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偿性即出于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财产,如公益事业捐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专节作了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作了特别规定;
2.捐赠人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捐赠财产范围,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问题9: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
【1月1日实施】新收入准则学习笔记: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税务差异及纳税调整
【1月1日实施】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1月1日实施】新收入准则下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1月1日实施】新收入准则下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业务财税处理
【1月1日实施】新收入准则学习笔记: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五步法和新增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