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

法条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租赁、借用等情形”指的是合法获得使用情形

具体包括:

(1)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关于受雇佣的司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最高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4)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 “挂靠”法释〔2012〕1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法释〔2012〕1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学车”法释〔2012〕1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试乘”法释〔2012〕19号第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只是明确交强险应该赔偿,但一般车辆都会购买商业险,那么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特别是如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如果约定了车辆不得出借他人使用,应不应该判决赔偿?

3、关于“租赁”的理解

(1)包括两种情形:

仅提供车辆,不提供驾驶劳务:适用本条。

既提供车辆,又提供驾车服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义务上看,出租人提供提供一定劳动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报酬,实际为承揽合同;从运行控制上看,车辆始终处于出租人控制之下;从运行利益上看,承租人更多的事享受承揽合同所提供的利益,而非机动车运行的利益。

(2)不包括城市中的出租车

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出租车承担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出租车公司无论是采用公司制运营模式还是采取挂靠制模式,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如何约定,都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认定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认定

法释〔2012〕1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5、违法取得他人机动车使用权的认定

(1)欠缺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

一、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比如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的,或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的,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虽然擅自驾驶人不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但其雇主或工作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雇员或职工驾驶车辆行为和履行职务相类似,同时,雇主或单位也应当对车辆的管理以及职工或雇员的管理承担责任。此时雇主或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像在履行职务或雇佣活动中那种无过错责任。

二、车辆在脱离车主合法占有情况下,他人擅自驾驶的,如车主在车辆修理、有偿存车等合法脱离其占有情况下,其他占有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驾驶人擅自驾驶与其没有雇佣或劳务等隶属关系的他人的车辆的,但不属于盗抢情况的,比如擅自驾驶人为车主的家庭成员、同事等,此时,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失去对车辆的掌控是因为擅自驾驶人的行为,而不是向车辆出租或出借时的出自于自身的意愿,但事后可推知车主应同意其驾驶行为,擅自驾驶人此时应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在该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他人擅自驾驶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过错程度,应当远远高于车辆出租、出借时对其过错的认定要求。

(2)参与犯罪行为的机动车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盗窃、抢劫、抢夺车辆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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