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HJ 664-2013中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附录B中提到了“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对平均浓度偏差的计算的应该怎么理解?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的差,除以2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还是:变更后点位平均浓度减去原点位平均浓度的差,除以原点位平均浓度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 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转自:生态环境部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