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存在智力缺陷 亲属如何为其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 刘艳艳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作出判决。

被申请人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乙系兄妹关系,王某甲自幼智力存在缺陷,现其已成年,王某乙向迁安法院申请依法宣告王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迁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对该鉴定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对该份鉴定均无异议,该鉴定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条件。故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换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当一个成年人因为智力或者其他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影响时,其近亲属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常会向法院申请确认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确认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首先,该公民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会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当事人已提供鉴定的,人民法院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人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一方面,因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可能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则是公民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将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行为,以此还是能够保障财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亦包括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非仅限于自然人,亦包括单位等法律上拟制的人。

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妹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条件,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担任其代理人,受诉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且经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故而迁安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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