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13年入职深圳某小额贷款公司,担任信贷管理部副经理一职。2019年6月24日,公司为了规范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在办公室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女士工位的上方,为此,张女士购置了两把雨伞,上班时将伞撑开挡住摄像头。
该行为引来公司不满,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女士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初连续两次向张女士下发书面的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理由是公司高管是男性,她所在的位置易于走光,监控摄像头侵犯了她的隐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张女士不遵守公司秩序且多次劝阻无效为由,与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张女士不满该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诉请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那么,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女士个人隐私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工作区域不是员工的私人区域,将摄像头安在墙角并无不妥;张女士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根据其提供的视频画面照片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主张;至于张女士主张公司高管为男性,其穿着易走光的问题,也没有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对张女士在工位撑伞的行为,公司单方面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也合法。
大部分网友认为公司作法并无不妥:“公共场合安装监控是合理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装摄像头是正常的,支持公司的做法”……也有网友替女员工打抱不平,“打伞这个方式是不佳,但是摄像头角度确实也欠妥呀。”
以下插播一则消息~
自5月31日起,
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调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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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张女士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该法律规定,张女士的诉求看上去的确合理?其实并不然。我们所说的隐私权保护有一个特定的前提,那就是私密的空间,私密的活动。劳动关系坚固人身性与财产性,劳动者通过让渡自己的劳动用以换取用人单位的报酬,所以,办公室不属于私人场所,企业为了行使监督管理,采取安装摄像头的手段,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行为不一定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是说,公司为了管理,履行保障工作场所内的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管理的行政法规,仅有部分地方先行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其中《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在安装摄像头时,最好对员工进行告知明示。监控场景应仅限于因安全管理等需要的特定区域,如公司门口、办公室、会议室或者过道走廊等区,其他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地不得设置。另外,企业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并定期销毁。如最近的黑龙江某大学教室内,男女学生的不雅行为视频在网上引起一阵风波,故意将该监控视频信息泄露出去的人已违法。如今,市民对各类监控摄像头往往有所警惕,既不希望一举一动都被“观看”,更担心隐私被“广而告之”,因此,公司安装摄像头难免引来争议。但公共场所并非没有隐私,设置监控摄像头是为了维护公司管理与员工、财产安全,但不能涉足公民的个人事务。所以,公司设置应以公民权利为前提,尽可能避免伤害公民的私权。公司的监控措施,应该保障财产安全,而不是窥窃员工隐私,更不能给员工制造“绯闻”。所以,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理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可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以明文规定方式予以固定,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在该案中,此前公司已出台《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规范管理,而张女士并未能出示“易于走光”问题的直接证据,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没有监管,人性之恶容易显现,所以合理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但毫无分寸的监控管理,不仅伤及员工自尊,破坏员工创造力,也影响着公司发展前景。任何管理行为都应该有底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公司因不信任员工而无视其尊严,随意泄露、散布监控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控摄像如何安装才能平衡双方需求?该案件中,张女士的情况或是特例,但针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劳动者隐私权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法律还需不断完善,企业也要不断打磨出更为合理的管理办法,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