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可以个人携带吗?
案 情
某企业近日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公司提出要将这部分员工档案转移至其户籍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但是有一些员工认为,这样操作太麻烦,提出给公司写收条、自行携带档案去找人才服务机构。还有部分员工认为将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还要交费,不划算,提出要自己存放档案。该公司想知道,能让员工自行携带档案吗?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里所指的档案是员工的人事档案,是员工将来职称评定、申领养老待遇等的重要凭证,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转递。
本案中,员工提出自行携带转递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员工给企业写了收条,企业也不能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因此免责。正确转递档案的方式是,用人单位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进行转递。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员工担心的存档收费的问题早已不存在了。根据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已取消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依 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