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就有地契,能不能说明中国自古就有契约精神?

关于中国或非西方文明在古代,或者说有没有自发的契约精神,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论者往往各执一词,主要分成两种观点。一派认为,中国古代是小农社会,工商业孱弱,所以不存在出现契约精神的可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古代一样有地契、有买卖合约、有商业条款,也有大家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条例,自然能证明中国自古就有自发的契约精神。这两种说法,究竟哪个更靠谱呢?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我们首先来考察第二种说法。
第二种说法非常具有迷惑性。有商业合同,有买卖契约。契约都有了,怎么会没有契约精神呢?又或者说,正是有了契约精神,才会诞生后续的一系列契约、合同之类的东西。乍看一下,这个逻辑好像没有错。但有个致命的问题,如果仅有合同地契之类的就算做有契约精神,那么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发的“契约精神”了。公元前4000年前后的苏美尔,就出土了不少地契、合同。即便在黑非洲,你也能找到某种形式的契约或者合同。如果这就能算有“契约精神”,那你很难在这个世界上找到没有“契约精神”的国家或地区。
事实上,人生活在群居的社团中,自然有和他人缔结某种条约的需要和冲动。或者说,这是一种根植于动物性的本能。老虎种群之中也会用撒尿等手段区分各自的领地。在群居的动物如狼群中,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在他们分享猎物的时候,也会遵循某种“契约”。也就是说,人类既然是群居的,就必然需要和外界产生交换,这种交换的本能自然也演化出“缔约”的本能。
“契约本能”人人具备,而契约精神就不一样了。
西方所谓的契约精神,从根子上说,并不是国人普遍理解的由工商业而产生的各种合同等,而是国家形成和权力合法性来源的底层架构。正如卢梭那本大作的名字:《社会契约论》。在另一本启蒙著作《论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提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而不平等的原因,在于一部分人奴役了另一部分,而奴役的源头,则是因为砖制。砖制,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自然也包含着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奴役。
当然,这一点其实是古希腊-罗马公民社会的滥觞,但到了18世纪,平等的概念扩展到了所有种族和阶级上,不再局限于奴隶主。既然人人生而平等,那么国家-政府的合法性就需要来自全体公民的授权。每个数年,就会有新的公民成年,也会有老的公民去世。因此,每隔数年就必须重新选举一次,就像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有权在规定的日期后重新考量自己的选择,保留退出的自由。
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自下而上形成的国家。最初,几十位五月花号上的公民一起缔结了第一份自治公约,然后小规模的自治体出于共同的价值观而不断结合(注意,不是合并),从而形成了所谓的美利坚合众国。因此,美国的制度基础是建立在对公民契约的共同认可之上的。以美国总统大选为例,美国国父曾有言:“美国制度不是为无信仰无道德的人打造的,只有有信仰有道德的人,才能执行好这套制度。”

所谓的“信仰和道德”,指向的是美国作为信任社会的存在。所谓信任社会,其出发点就是对宪法精神的认可,有人认为美国大选不会作弊,那必须建立在“美国是信任社会”这一基础之上。所谓信任社会,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形容词,而是可以在身边体会时时体会到的真实体验,如果你在一个社会中和陌生人打交道,第一个想法是提防此人,也就是所谓的防人之心不可无,那就绝不是信任社会。在后者中,和他人打交道的第一想法是信任此人,如果此人令人失望,再拉黑他/她,类似于纳入信用征信体系。在成熟的信任社会中,社会浪费的信用成本要比非信任社会低得多。

举个例子,美国疫情期间许多州免费派送大量食品,且对申领者的审核非常宽松,只需要看一眼驾照即可。大多数美国人只会拿自己家庭需要的那一份,很少有多拿的情况出现。但如果一群来自异国他乡的人涌入,认为这是一个占便宜的良机,可着劲薅羊毛。确实,在现阶段,他们如此作为的成本很低,既没有人脸识别系统追踪采集,事后也没有法律予以惩罚。如果这样的人很多,那么派送粮食的组织就自然会逐步提高审核标准,再不然索性取消自由领取,改为查户口式的上门摊派。如此一来,美国还会是信任社会吗?如今,大量非新教人口涌入美国,其中很多人对美国宪法精神既不理解也不尊重,在这种前提下,出现一些以前不会发生的事也不是没有可能。
和国家的形成紧密相关的,是立法工作。如果一个国家政府是“民选”的,但法律是上位者拍脑袋制定,那其“民选”的水分也可想而知。法律制定了,就是对全体公民有效。在一个真正的契约社会中,法律自然必须要得到民众的同意,因为他们都可能是法律的承受者。古希腊城邦的法律需要公民大会通过;古罗马的法律在不同的时间段或需要百人团、或需要库里亚大会、或需要元老院通过。当然,他们也会对法律、条例、条令、规章,及民事和刑事法律做出区分,有时候法官的判例也会被写进法典,一些行政官员也可以发出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但总体而言,他们的法律是必须经过民众认可的。
另一个关键点是征税,税收其实是组成国家的公民之间最显而易见的“合同条款”。在中世纪末期的法国,没有三级会议的认可,法王征税千难万难。百年战争后的英国,想征税必须得到下院的同意。从19世纪以来,税收必须通过立法院来确定已经成了深入人性的惯例。严格的说,任何行政机构制定的税收都可视为非法。美利坚独立的原因不是因为税收太高,而是因为他们在英国下院没有自己的代表。英国用非法程序征税,可以等同为暴政而推翻之。
国家的形成、立法及税收,才是西方契约精神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反观中国古代,也许有那么一点点主权在民(严格来说,民贵君轻,有德者居之的理念都算不上主权在民)的思想,但绝不会认为法律需要人民的通过才能颁布;也绝不会觉得随意增加税收或者强行摊派义务劳动有什么不妥;更不会认为在判案的时候根据个人喜好或政策需要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是程序不正义。当然,他们更不会遵循古希腊-罗马制定法律时的自然法精神和理性原则了。
综上,我们很容易做出中国是否自古就有契约精神的判断。
美国之所以认定曹县等国是“邪恶国家”,正是因为他们在国内践踏法治,这是没有契约精神最大的表现。如果你看到有些国家遵守国际约定,那也绝不是因为他们有“契约精神”,要么是有利可图,要么是实力不如对方不得已而为之罢了。也许有人会问,某些西方大国肆意践踏国际法,退出国际组织,毫无契约精神。那说明你没有,真正的契约精神是国内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内没有程序正义的立法、审判程序,压根不用指望他们会真正尊重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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