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成功辩护-由量刑10年以上到判处4年

【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1纠集林某2、林某3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在网上设置虚假“时时彩”彩票投注网站,通过QQ等方式网上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充值投注,并以代为投注赚钱多的名义,骗取被告人注册账户密码,制造虚假中奖表象,如被害人从平台提现,林某1以平台客服身份以开通大额提现通道的名义,要求被害人继承向该平台付款,继续实施诈骗。诈骗的赃款由被告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到银行取现分赃。其中,被告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涉嫌诈骗被害人931853元。
【争议焦点】庭审中本案焦点问题是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涉嫌诈骗被害人931853元,依据是涉案银行卡流水,将银行流水款项均作为犯罪数额认定,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闫庆莉律师作为本案主犯林某1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要求,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通过庭前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以及涉案支付宝、银行卡的使用情况,花费大量时间阅卷梳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观点】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支付宝并非仅本案被告人使用,存在多人同时使用的情节:被告人林某1本人在多家赌博平台参赌,交易所绑定的也是涉案支付宝。因此不能以涉案支付宝、银行卡所有的交易金额作为林某1等人的诈骗数额,2、涉案银行卡及支付宝交易金额大部分资金性质不明,在无法查明被害人、不能查明资金来源、不能确定资金性质,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将涉案支付宝账户内的全部交易金额931853元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3、诈骗数额应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结合他们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屏及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调取的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来综合认定,有证据证明的涉案数额为111573元。4、被告人林某1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法院认定】合议庭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吴某某、林某2、林某3、林某4诈骗数额中,除经审理查明的数额外,其余诈骗数额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判处林某1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公诉机关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本案由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93余万元,量刑建议10年以上,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定犯罪数额为117573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辩护效果。庭审中主审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准许辩护人与公诉人展开公开平等的三轮激烈辩论,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崇高职业素养,坚持“疑罪从无”观点,应当是当代法官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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