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确认为“经常性损益”是否合理?
答案是很明确的:要分具体情况,简单粗暴的全部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当然不合理!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投资收益早已被官方(证监局、上交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只在在会计报表列报中没有得到明确区分而已。
上图来自一家上市公司年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占比相当,但地位大不相同。一个被排除在营业利润之外,传统上被视为非经常性收益(偶然所得);一个是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是经常性收益。
事实上算不算非经关键不在于它记在什么科目中,还要看它的来源和属性。公司用自有资金打新股中签,然后把股票在二级市场卖掉了,赚的钱记什么科目?当然是投资收益,但这笔钱还是非经常性收益。不只买卖股票,公司用自有资金对外放高利贷,年化18%,同样也是非经常性收益,因为这种收益很难持续,有一定偶然性。
反过来说,很多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政府补助应视为经常性收益,比如增值税返还,按政策长期有效,当然是经常性。还有与项目补贴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以视为经常性。
上述事项反应了一个难题:有限的会计报表根本不足以表达这么复杂的信息!会计科目是按资产和业务大类划分的,而每一笔业务还有自己的属性,都细分列报利润表可能填几页纸都不够。所以在确认是否非经时上交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再填报一份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表格(如下图),算是一种补充说明。
PS:2017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大幅修订,在营业利润之上增加了其他收益项目,把绝大多数政府补助都视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相信以后对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又会有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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