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就可以遇到的奇葩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学习与分析(一)

8月13日

仲裁程序中的奇葩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诉讼,未经仲裁的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这期间就会有奇葩的事情发生。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先仲裁。

2、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受理。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作出决定书的,如果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4、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

但是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求的限制,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根据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否认,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否则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9、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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