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追讨43万元借款,铁证在手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来源:中国临海新闻网
这几天,市民王女士可揪心了。她有一笔43万元的借款,借条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却因被告在法庭上的一句抗辩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时间回到2008年5月31日,陈先生因经营需要向王女士借款43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借款在3年内付清。但是,到今年10月底,陈先生都未归还款项。于是,王女士将其诉至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抗辩称,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听了这个答辩意见后,王女士傻了眼,虽然她表示自己这些年曾多次催讨,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时效问题进行裁判。本案被告陈先生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不能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过催讨,本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发生过中断、中止的情形,陈先生的抗辩有理,王女士的请求得不到支持。12月4日,王女士选择了撤诉。
很多人都听说过诉讼时效,但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却不怎么清楚。承办法官冯妃表示,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催讨,但自借款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应在借款到期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2015年10月1日前到期的借款,债权人需在2年内主张权利。若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需对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中止、中断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是在提醒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在出借款项后,一定要在时效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否则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即便有借条等铁证在手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