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你都知道吗?

企业成长轨迹可以分为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上市(后)。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所投资企业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PE投资基金、PIPE投资基金。

一、天使投资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是指对种子期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集合。天使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富有的自然人,早期更多的来源于3F(family,friend,fool),即家人、朋友、傻子。投资人在出资时,可能创业者刚有个创意,甚至团队都没组建好,只所有投资,主要看好项目前景及团队。就像一粒种子,是否能长参天大树,不知道,但投资人因看好这粒种子是“良种”,赌它能长成参天大树,所以投资!大有“雪中送炭”的“天使之举”。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天使投资人在互联网项目上几千倍的投资回报(如迈克.马库拉投资苹果公司,增值2200倍;王刚投资滴滴回报5000倍),让很多投资人嗅到巨额利润的血腥,而自己又没有天使那“飞翔的翅膀”,所以就将资金汇集到有(或貌似有)“飞翔的翅膀”的天使投资人旗下,成立天使投资基金,让专业的天使投资人去运营,共享天使投资带来狂热或迷茫,如徐小平的真格基金、盛希泰的洪泰基金、李竹的英诺天使基金等。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度一般不大,一般在500万以下。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成功率不高,然一旦投资成功,回报则是成百上千倍的回报。

二、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是对初创期、发展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集合。风险投资基金所投的企业基本上已具雏形,企业已有相应的研发产品和核心团队,但企业基本不盈利或盈利不多,企业面临“生存或快速发展”问题。如前所述的“良种”已破土成长为一株“幼苗”,如缺水少肥会致营养不良甚至死亡。此时的企业仅靠自己进一步发展已经受限,必须要有外部助力,给“幼苗”施肥、浇水、除草、剪枝。

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对企业产品的市场调研,对团队战斗力的评估,对企业前景的预判,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如果专业的尽职调查认为“幼苗”具有茁壮成长的潜质,风险投资基金则可能会给予“肥料”“水分”,助其快速成长,让企业尽快“开花、结果”。

风险投资额度较天使投资要大得多,一般都千万起步,但投资风险较天使投资要小。

三、PE投资基金

PE投资基金是对扩展期、成熟期、Pre-IPO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集合。PE投资基金所投的企业基本成熟或已走在成熟的路上,这个阶段的企业的商业模式已经明晰、团队组织稳定、盈利能力增长,只是还没有走向资本市场。PE投资基金所关注的企业已不是“幼苗”,已经开始“开花”或“结果”。如果得到专业的PE投资基金的帮助,有可能“花开满园、果实盈仓”。

PE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一般估值比较高,所以投资额度比较大且占比例较小,几千万起步较多,专业的PE投资基金秉承“不把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的原则,一般投资比例不会超过20%。因其所投资的目标企业都处于较成熟阶段,所以PE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较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要小得多,但投资回报率也少,投资成本较高。

四、PIPE投资基金

PIPE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已上市公司股权的资金集合。PIPE是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的缩写,是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

PIPE具有以下特征:

(一)“私募”性

PIPE的交易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的有区别的,普通的证券交易一般是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如大家在证券交易所开立帐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的价格、方式、时间都是公开的,交易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PIPE则不同,其交易的主体、价格都有相对的特定性,交易的方式也相对特定,具有“私募”性质。

(二)二级市场性

PIPE不同于传统定义下的PE投资,传统定下的PE投资一般指的是投资未上市即一级市场上的企业股权,PIPE则投资的是二级市场上的企业股权或类股权证券。

(三)“股权”性

PIPE的投资者获得的是股权性的证券,既可以是普通股,也可以是股票相关的证券,如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本额度等。PIPE所投资的回报对价本质上仍是企业的股权(上市企业)或类股权证券,具有“股权”属性。

(四)交易的“法定性”

因PIPE的投资目标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所以其交易行为必须要遵循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因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其运营需要公开、透明,而PIPE则具有一定的“私募”性,故其“私”的行为必须要在“法律规范”的“明确”下才能实施,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二级市场公正性,才能更好的保护广大“股民”的权益。

PIPE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下,只能采用“定增”及“协议转让”的方式,其中“定增”包括“竞价定增”及“定价定增”。无论哪种交易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定:

1、竞价定增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特定对象不得超过十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定价定增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但仍应遵守“不低于 90%”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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