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物业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据为己有,违法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陈朋冲
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自己所有,是否侵犯小区业主权益?业主应该如何维权?以往这个问题让不少人困扰。
9月17日,郑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工会主席张振峰明确表示,物业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据为己有,违法!业主可联系物业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即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居民小区的公共受益等多项问题进行了明确。
9月17日的发布会上,张振峰介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
同时,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张振峰表示,对于物业将公共收益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振峰提醒:如果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吕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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