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

近期,陕西省太白县纪委监委围绕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贯通联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当前全县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一是思想认识“片面化”。一些党委(党组)书记对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够重视,认为运用“四种形态”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开展谈话函询不积极、不主动。二是运用方式“简单化”。一些部门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对一些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界限把握不够精准,往往只采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等单一方式,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等措施运用较少。三是责任落实“零散化”。部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细不实,存在向下分解任务、以开会落实责任的现象,党委(党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之间贯通运用“第一种形态”没有形成常态化。四是跟踪管理“形式化”。对谈话函询后倾向性问题是否得到制止、提醒预警的事项是否整改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纠正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个人苗头性问题是否反弹,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偏少,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等现象。

针对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从制度机制上强化“两个责任”贯通联动。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探索党委(党组)、纪委联合谈话机制,明确适用情形、适用对象和实施方式,建立全程纪实、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配套工作机制,增强“第一种形态”的严肃性、有效性。二是在问题线索上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廉情信息共享机制效能,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资金和民生项目建设、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重点工作,定期召开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互通共享问题线索,集体研判“把脉”,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精准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协助和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具体处置方式加强跟踪管理、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陕西省太白县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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