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案例:解除对执行标的查封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原创 侯小律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4月7日

案例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参照级别:执行异议之诉公报案例

法院认为,……至于崇立公司请求解除对涉案十套房屋的查封,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本案不予涉及。

案例2、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参照级别:执行异议之诉公报案例

法院认为,……,李建国要求解除上述款项的冻结,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侯志涛律师分析

查封属于执行措施,解除查封属于解除执行措施,系执行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判项予以操作的事项,而非执行异议之诉就实体权利进行审理的范围。
从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要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订)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没有关于确权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没有给付的诉讼请求,但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又不属于法定的诉讼请求事项,如果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而仅请求解除对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具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事项之必备,实务中切记请勿遗漏,否则将承担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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