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上)
一
诉讼时效期间(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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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的权利要上心。生活中我们享有的民事权利包含了方方面面,
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有些损失是比较明显的,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有些不太明显,如购买的产品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使用。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寄希望于义务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既不符合义务的特性,也不利于自己权利的保护,因此作为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权利上心,尽到十分注意,时时进行审视和检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及时地进行利益评估和衡量,如果损失很小或者忽略不计,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要高于损失,经过衡量可以放弃的,则不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经过衡量认为需要要求相应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及时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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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行使权利。要求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上心,受损后
及时主张权利,并不是要求权利人一受损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并不限制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既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方式能够避免权利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失去法律保护。所谓及时行使请求权,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越早越好。如前文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的不同而长短不一,一般性的诉讼时效期间在3年,有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比较短,如《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只有3个月,一旦经过这段时间,义务
人就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此,不管诉讼时效期间是长还是短,只要我们一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就要及时地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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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我们通常听到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出于诚信等潜在意识和证据意识的缺乏,不擅于对有关纠纷事实留存证据,直到诉讼至法院,才意识到并着手准备大量的证据,而此时往往已经非常被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多种多样,除有第三方参与的外,很大一部分纠纷前期是双方面对面地口头进行协商,自行协商的过程中往往不会形成书面材料,也不太注意留存相应的记录,形成诉讼后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这一段协商的过程或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义务人又否认这一段协商的过程,法官往往就难以认定权利人主张过权利,进而就可能产生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后果。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权利人应当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协商过程的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避免形成诉讼后难以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
二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何时起算(权利受害人,维权要尽早)
法言俗语
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首要的前提是有请求权的产生。从常理上来说,我们要想要其他人做某件事情,都得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向别人要钱,要么是别人借了咱们的钱到期未还,要么是别人欠咱们的货款等。从请求权的角度来说,权利人的请求权产生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即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即使权利人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予以保护。例如,权利人的房子着火被烧塌了,经鉴定是自己不小心引起的,虽然此时财产受到了损害,但损害是自己造成的,就不产生请求权。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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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权利受到损害都会产生诉讼上的请求权。权利的概念非常广泛,在不同的环境中、不同的群体中均存在形形色色的权利,而这里所说的权利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即《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所规定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所谓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可以以其他方式请求保护,但无法请求法律予以保护。例如,微信群群主将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群成员移出群组,这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产生请求权,不是法律意义上需要保护的权利,即使群成员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也不能请求法律予以保护,不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再如,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予以罚款,员工即使认为此行为侵害了他的权利,也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为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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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受损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大部分情况下,权利受到损害时权
利人是能够及时知道的,也能够确切地知道义务人是谁,但有些权利人经常忘记行使请求权,诉讼中又以不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为由进行辩解。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对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事实和知道义务人设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对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未尽的推定为知道。这里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基于客观事实及权利人的智力、经验等应尽的义务,如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的期限或者支付货款的期限,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应当对自己权利尽到的义务,即使此时权利人辩解自己在外地出差等原因不知道,法律也不会认为这是合理的情形,也会推定权利人知道。因此,还是重复前面的话,对自己的权利我们要时时进行审视和检查,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就要及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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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找义务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权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也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不以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条件,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上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三个要件只适用于主观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客观诉讼时效而言,并不需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是一个客观的期间,即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0年。但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间是合并使用的,即如果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义务人,就从他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从权利受到损害的时起超过20年,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核心在于知道义务人,权利受损后要积极地寻找义务人。
三 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分期履行没兑现,最 后一期来起算)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民商事活动复杂多变,有些情形表面上看起来形式一样,实际分析起来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其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就差别很大。因此,需要我们对一些表面看起来相似的情形予以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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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还是定期履行不同债务。前面我们分析了什么是同一债务。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形是定期给付债务。所谓定期给付债务,是指在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利息、租金等。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不断地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供水、供热、供电合同等,不可能一次性把电费、水费全部交清,是随着使用不断支付的。在定期给付债务中,虽然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为一份合同,但利息、租金是定期不断产生的,这种定期产生的利息、租金等债务与借款本金等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各期债务也是相互独立的。这类债务虽然也是按月或者按年定期支付,但并没有确定债务的总额,一旦中途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可能就会导致合同终止,利息或者租金也就不再支付,不再存在总额的问题。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和定期给付债务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上的不同,二者适用完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由于定期给付债务的各期债务相互独立,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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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起算规则不排斥其他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起算规则的适用在于保护特殊请求权,其适用并不排斥一般起算规则及诉讼中止、中断等其他规则的同时适用。换言之,虽然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也要受到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