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维修费用的支出经济科目选择
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护)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系统的维修(护),前者包括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后者指信息网络系统。
维修指固定资产和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损耗,无法正常使用和运行而进行的更换或修理的行为;维护指在预计的资产和系统使用安全周期内,在未出现故障或损坏之前,进行的保养和维护的行为。维修是对已经损坏的资产进行修理,维护则一般是指资产尚能够正常运行时的定期保养,两者区别在于东西坏没坏。
一般日常维修养护直接列当期费用支出,但重要部件的更换和定期的大修则需要资本化了。我们应当划清“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养护”的界限,更新是除旧迎新,改造是加以修改或更新提升,二者都是为了提升资产的效能和延长寿命所发生的支出,其特点是修理的范围大、支出费用多、间隔时间长、发生次数少。而维修费用呢?是指资产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因为各个组成部分耐用程序不一,可能局部损坏,为了维修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维修保养支出。与大修理相比,其特点是:修理范围小、支出费用少、修复时间短、发生次数多。
形象一点,比如平时我们看见公路上养护工补修路面、路肩边坡、重新划线等行为就是日常养护,这是常态化的;而当要对旧路面进行翻新,大面积挖掉,重新修整路基,铺设沥青显然属于资本化行为了,这一般要隔个三五年才会这么大修。
但我们所有资产的维修(护)性开支都在“30213 维修(护)”科目核算吗?那也不尽然,一起看看:
单位资产维修(护)应归口至资产管理或后勤部门管理实施,中、小型维修时应由管理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安排维修,报销应附发票(发票项目一般为维修费、修理费、劳务费等)、《维修申请审批表》、维修结算清单、合同等佐证材料,一般而言单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维修应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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