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50元购买了一只箐鸡 如今被判刑!
案情
2020年8月,云南易门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小区一男子家中悬挂着一张疑似野生动物箐鸡的皮毛。经调查,该男子于2011年10月在农贸市场以50多元价格,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了活体箐鸡一只,并于当天宰杀食用。他看箐鸡的皮毛很好看,就悬挂在家中客厅做装饰。经警方调查,这是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的皮毛,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男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方弘:只要购买野生动物,哪怕是一只50元,就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吗?葛绍山律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方弘:八九年前的农村,尤其在南方,村民们打猎或者市场购买动物,并不罕见,事过八年多,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葛绍山律师:根据目前报道的信息来看,涉案的男子收购一只白腹锦鸡宰杀食用,并不存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那么他的法定最高刑适用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档期。同时,本案也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因此,时隔9年进行追诉,显然违反了《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葛绍山律师: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督促公权、私权及时行使。而《刑法》之所以能够在追诉时效经过之后不再追诉,其根据在于《刑法》自身的宽恕,实质上是立法者在价值冲突中衡平考虑作出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或可以称为对嫌犯的一种特殊“奖励”,当然称为宽恕更为恰当。将立案侦查阶段作为追诉时效终止的时间节点正是实现追诉时效目的的体现。并且,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是嫌犯自我放弃“奖励”,因此,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方弘:祖传或者十年前在家里收藏或制作的猎枪,当时并不违法,现在被发现了,会涉嫌犯罪吗?葛绍山律师: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即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祖传或者收藏枪支的行为,只要主动上缴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数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也符合刑法的谦异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友质疑,根据公布的案件信息,田某华收购锦鸡数量为一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4只以上锦鸡为情节严重。从犯罪情节来看,田某华的犯罪情节一般,依据《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田某华非法收购白腹锦鸡适用的最长诉讼时效为5年。结语
让我觉得很奇怪的是,一个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的案子为什么经过公安、检察院直到法院,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即便办案机关没有发现,田某华的辩护律师也理应以此为由给田某华做无罪辩护。显然,程序的不正义将导致结果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