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新医保政策将有这些变化,有一点需要注意
相关部门还明确“禁止”两大行为,即不得出租或出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套取医保基金。我们都知道,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病的,但“病如山倒”的道理大家都明白。对一般家庭来说,非常担心大病会“找上”自己。如果大病“找上”自己,那等着自己的可能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掏空”。然而,幸运的是,医疗保险体系的存在,大大减轻了患重病的家庭的经济压力,让不少人有了就医的机会和能力。2月起,新医保政策将有这些变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

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但要满足以下条件哪些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随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2月1日起,对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以上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营业时间,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许可证;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点申请、专业评估、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协议。

重疾定义的更新早些时候,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疾的定义,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后遗症3种重疾进行了科学分级,相应增加了轻度疾病3种的定义,扩大了保障范围。根据规定,重疾险产品从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得继续按照老标准销售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这就是说,在过渡时期结束前,已备案的产品仍可继续销售,新产品如已备案也可上市销售,但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费率、价格等多种因素逐步升级或停止销售。

这个《新规范》中,有一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就是国家一锤定音,明确了一点: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应当查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如果发生代他人购买药品的情况,代购者要出示两张“身份证明”,分别是自己的和被代购者的。另外,相关部门还明确“禁止”两大行为,即不得出租或出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套取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