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费不是午餐费,乱用政策要补税
实操君近来跟朋友们闲聊的时候,说到自己每天叫外卖都吃腻了,然后对方就开始拉仇恨了,一个说自己公司有食堂,一个说自己出外勤办事吃饭都可以报销……
最后绕到了“午餐补助”跟“误餐费”上……
01、一字之差,午餐费≠误餐费
午餐费,这个没有什么好解释了,就是中午吃饭的费用。
误餐费,是指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情况,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主要是劳动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不同企业对于误餐费有不同的标准,比如说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可按以下分类。
补助标准仅供参考
02、会计处理
我们简单的举日常的例子来看看~
(1)公司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午餐,又或者是没有食堂,但承包了午餐
注: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都是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进行核算,计入福利费中。
(2)公司每月提供职工几百块的补助和工资一起发放
注:那么既然是与工资一起发放的,补助就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核算。
(3)公司员工外勤办事,回不了公司的同事按次统计给予补助
注:像这种补助类型不算午餐补贴,而应该算是误餐补助。
实操君还是实名羡慕有这种待遇的单位,就算不包吃,稍稍有点补助也好。
在实务中,其实都并入费用核算都没有太大关系,比如计入差旅费核算。
(一般来说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因此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实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
03、涉税处理
上述的三种情况,都是日常企业最常见。
1、第(1)种情况按照职工福利,应当遵循所得税扣除的比例(也就是按工资总额14%作为税前扣除比例)
注:如果是食堂发生的,那么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
但不管是公司自办食堂支出,还是集体用餐统一结算,由于是员工整体享受,难以分割的非现金福利,所以并不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2)种情况并入工资发放,也同样是可以按照工资来进行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如果已经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3、第(3)种属于误餐补助形式。
实质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报销的费用,它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按制度执行的可以据实扣除。
而对于个人所得税这方面的处理,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税务机关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04、以下5种情况可以报销误餐补助
1、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一餐;
2、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
3、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两餐;
4、工作日夜间值班可报销一餐,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
5、公休假日当天连续值班8小时以上的,可根据误餐情况报销,最多不超过三餐。
说是这么说,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这样好的福利图片
企业应完善建立健全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以此来发放合理的误餐费。
实操君希望企业boss们能关爱保护弱小无助的员工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的解析——
误餐费不是午餐费,乱用政策要补税
1.公司有职工食堂,中午为职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2.公司没有职工食堂,但是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
3.公司没有提供午餐,但是给每个职工300块的补助
4.公司在郊区有个工地,每天都有人员去办事,对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员,公司按次统计后给予一定补助。
以上问题都是涉及职工中午就餐的问题,也是非常务实的问题,那会计上怎么核算?税务上怎么处理?会计核算我们要找会计上的核算依据,税务处理我们要按照税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不能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也不能按照会计要求来交税,这就是核心思想。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1、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均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核算。
2、同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虽然这个242文件是针对中央企业的,但是中央企业的财务核算就是规范化的标杆,我个人觉得应该参照借鉴。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
第1、2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第3种直接并入工资进行核算。
第4种误餐补助,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倒是觉得可以并入费用核算,比如计入差旅费核算。首先、类似于出差给予的定额餐补,并入差旅费,是一种对劳动力的合理补偿,并非职工取得的与任职相关的收入。这个收入本身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按照工资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那么第1、2种情况的扣除没有问题。
对于第3是否能够按照工资来进行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也非常明确,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会计核算计入了工资,也符合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第4种合理的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对于这种无法量化到个人收入的福利性质的支出普遍也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笔者了解有个别企业在对职工差异化管理中,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采取现金补贴,对汉族职工采取统一就餐(主要是少数民族职工饮食习惯),税务局对统一就餐也要求按对少数民族标准进行个税缴纳。
所以,第1、2这种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3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第4这种属于误餐补助这种,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办税不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