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制度对作战系统的影响


系统的结构千差万别,多种多样,因此我们在研究系统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对其结构进行分类与分析。目前,对系统结构还没有完备的分类方法,但我们可以参照一些相对较为成熟的方法从不同的侧面进行。其中,军事制度可视为是其中必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军事制度,“简称军制,国家、政治集团或军事集团为组织、指挥、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所制定的制度。通常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和颁行。”[1]而对“制度”一词的解释在《辞海》中有三种:“1.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2.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3.旧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我们理解“军事制度”中的“制度”一词,应该是兼具前两种含义的。

从作战系统与其上级系统来看,作战系统隶属于国家(政治集团或军事集团)系统之中的军队或是其中的一部分(当作战的规模扩大至整个国家、整个政治集团或军事集团时,则可将作战系统视为等同于军队,而当规模小于战争层面,则作战系统为军队的一部分)。但是这种系统并非自然形成的,它是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在其意志控制之下建立并加以建设的。由于它是作为一个更大的系统(国家、政治集团或军事集团)之中的一部分,它的建立与建设过程中也必然要与其上级系统及构成上级系统的其它系统产生着种种联系。而统治者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平时对参战人员的征集与招募、体制与编制、训练与管理;武器装备、物资的保障与供应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协调武装力量建设与其它建设(政治、经济、教育、外交等)之间的关系。因此,如同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一样,军事制度也是伴着国家的产生,军队的出现而同步产生。

恩格斯在《军队》一文论述该问题时就举了如下例子:“在古代世界的军队中,我们有比较可靠的史料的第一支军队是埃及军队它的光荣时代正好是拉美西斯二世(Sesostirs)统治时期……埃及军队分为两级:赫尔莫提布(hermotybii)和卡拉西尔(calasirii);在最盛时代前者有16万人,后者有25万人。这两级大概完全是以年龄或服役期限的长短而相互区分的,所以服满一定的年限后,卡拉西尔就转为赫尔莫提布或转为后备兵。整个军队都分驻在各个特别的军屯内,而且每个军人获得一大块土地作为对他服役的报酬。……军队的力量在于它的步兵,特别是在于它的弓箭手。除后者外,军队还有使用不同武器而且按武器类型分编为营的各种步兵队:长矛队、短剑队、狼牙棍队、投石队等。步兵有许多战车支援,每辆战车上有武士二人:一名驭手,一名射箭手……”[2]当然,受到不同国家、不同政治集团或军事集团的内外环境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对武装力量的建设相关事宜的认识不同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制度也必然不会相同。

从作战系统内部来看,作战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为了达到赢得战争的胜利,在由众多人员参加的这种活动中,为保障作战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对作战系统内的人员进行划分与编组,明确各自的权限与职责、活动的空间、行动的顺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使全体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合力”去夺取胜利。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确定了作战系统内部各要素、元素之间的某些关系,也就是确定了作战系统的结构。也正是因为如此,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同一支军队,其内部制度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武器装备的更新、编制体制的调整而不断变化。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军事领域之所以发生革命,并不单纯是由于技术的进步,而是因为军队改变了组织体制和作战理论,有时甚至是整个战争构想,设计出了应用技术的新方法。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军事机构,如果组织体制和训练方法僵化不变,或者对变革思想实施集中控制,那么无论其技术优势有多大,都将会逐渐落伍。仅仅把新装备嫁接到原有的军队组织体制上,而不是专门设计出能发挥装备最佳效果的部队同,并不会提升战斗力。真正的军事上的革命,就在于重组军队的组织体制,以应对新的作战环境。”[3]

因此,在作战系统研究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这样认识军事制度:它从整体上规定了作战的内部层次(体现于军事制度对军队领导体制的规定)、力量构成(体现于军事制度对军队组织体制的规定)、职能划分(体现于军事制度对军队工作制度的规定)。正是因为有了完善的军事制度,才可使作战系统中的各个要素之间进行着广泛而有序的联系与作用,从而构成了一个真正意义的有机整体。

说白了,军事制度是干啥的?

一是规定了军事上的指挥制度。也就是规定谁大谁小,谁必须听谁的,平级之间如何配合。比如全军听谁指挥,每一级又听谁指挥。这个问题不解决,军队就乱套了。往往不需要敌人来打,自己为争权夺利就会乱成一团。正是这个问题很多国家没有搞清,才会出现一个校官、甚至是尉官就可以搞个政变,致使国家政权不断处于动荡状态。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知道那些什么我军应该是国家的,而不应该是我党的这句话是实实在在的屁话。

二是规定军队的力量构成制度。比如一个国家军队要分为几个军种,几个兵种,每部分规模多大,数量多少?分几个军区或战区?各自兵力多大?每个单位(军、师、旅、团....)人员与武器编制怎样确定?

三是规定军队的人员制度。如军人采取什么样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役制,还是志愿兵役制,还是雇佣制等等。军官、士兵采用什么样的晋升制度?各自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履行什么样的义务?等等。这一问题不解决,军队在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就不能得到保障。

四是规定与军事相关的其它制度。如每部分兵力谁去招,谁去训,谁去用?武器装备怎样进行研制、采购、更新、换代?军费怎样制定,分配和使用??军队内部、外部及内外之间谁负责什么工作,完成这些工作的程序、方法、标准与要求等等。

当然,这种军事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点:

一是取决于军事制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也就是政治集团所确定的军事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武装力量的整体优势。科学的军事体制能够为各级、各类作战系统中的各种要素有效地“耦合”成一个整体,进而实现作战系统“一加一大于二”的涌现性提供依据与条件。

二是取决于各类军事制度能否有效地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而这一方面体现在军队人员素质是否优良、武器装备是否先进,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军队纪律是否严明、作风是否过硬方面。对于人员与武器方面我们很容易理解,而对于作战纪律方面往往会被忽视。事实上,作战系统的一个特殊性就体现在于在这一系统实际演变的过程中,会给每个参与其中的主体――参战的人员――造成生命的威胁。而恶劣的战场环境,加之人对死亡本能的恐惧及对生存本能的渴望会从另外一个方面削弱军队的作战能力。用系统的观点来看,也就是这种参战人员本身所可能具有的消极意识会降低作战系统元素与元素、元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之间的联系(如心理上的恐慌会导致士兵操作武器的技能大大降低;内心的厌战会导致执行命令的消极;对友邻单位的妒忌会导致战场上的见死不救,等等)。而这些军事制度(以军队纪律为主)的能否有效执行,则是消除这种不良影响的一种有力的、外在的、强制性的措施。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全本)第8页,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上),第5页,人民出版社第1版

[3] [美] 道格拉斯.A.麦格雷戈 著:《打破方阵――21世纪地面力量的新设计》,第2页,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 译,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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