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中的碳金融产品创新及相关建议
随着“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并明确“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工作会议上要求“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为排碳合理定价”;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在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确定“2021年要编制实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建立支撑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的项目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呈加速趋势。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重点产品
目前,我国境内的碳金融交易主要依托2011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以及福建、四川自发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展开。根据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8月,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根据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文件,2021年起,全国碳市场首批控排企业即2225家发电企业的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此后,预计全国碳市场在“十四五”期间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至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煤炭等重点能耗行业,届时重点排放单位预计将达近万家,碳配额发放数量达50亿吨,将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的重要抓手,碳金融成为这一大背景下热议话题。
近年来,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围绕碳排放权配额履约及交易,引入融资、保理、资产管理、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表现突出的个别机构形成涵盖结算、融资、中介、资产管理的碳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对于碳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提供银行端开户代理、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等服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资产质押融资、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碳资产售出回购等服务;对于绿色投资者和个人,提供绿色低碳产业投向的理财产品和支持个人绿色消费的信贷业务。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产品包括:
1.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
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是目前国内碳金融领域落地相对较多的产品,指控排企业将碳排放权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因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目前多以质押形式开展。2014年9月,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宜化集团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合作落地全国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项目,由湖北宜化集团利用自有400万吨碳排放配额中的一部分作为质押担保,获得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为期一年,交易价格由三方根据湖北碳市截至8月底以来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加权平均计算后确定。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市场化的碳排放权定价机制、回购机制以及明确的抵(质)押率参考范围,碳排放权作为合格抵(质)押物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这一业务未在商业性金融机构大规模落地。
2. 碳金融结构性存款
碳金融结构性存款是通过金融衍生交易将产品的还本付息金额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挂钩,同时引入碳配额交易作为新的支付标的,有效解决企业碳配额需求的理财产品。2014年11月,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和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作落地附加碳配额收益的结构性存款。通过结构化设计引入深圳碳排放权作为新的支付标的,企业获得常规存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在结构性存款到期日将获得不低于1000 吨的深圳市碳排放权配额。该产品收益率为4.1%,其中1.9%为固定利率,另外2.2%则为浮动收益,主要来自交易产生的收益。
这一交易体现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稳定的经济回报的同时,运用绿色金融领域专业能力为控排企业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的大胆尝试。
3.附加碳收益的绿色债券
碳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其核心特点是将低碳项目的碳减排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2014年5月,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在银行间交易商市场成功发行。该笔碳债券的发行人为中广核风电,发行金额10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形式,其中浮动利率部分与发行人下属5家风电项目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实现的碳资产(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收益正向关联。根据评估机构测算,CCER市场均价区间在8元-20元/吨时,上述项目每年的碳收益均超过50万元的最低限,最高将超过300万元。
4.低碳信用卡
国内商业银行在倡导个人绿色消费、绿色生活,以绿色消费方式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方面开展了大量产品创新。典型的绿色低碳信用卡包括:兴业中国低碳银联人民币信用卡,是国内首张低碳主题信用卡,开发专属网站、《低碳生活指引》手册,帮助持卡人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设置购碳基金,集中购买碳减排量支持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光大绿色零碳信用卡,包括测算碳足迹、建立个人碳信用档案、环保账单、绿色出行意外险等功能;农业银行金穗环保卡,帮助持卡人优先注册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获得优先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的机会。
二、碳金融交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虽经过十多年探索,但国内碳金融仍未形成规模,主要交易品种落地尚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产品推广、复制情况不理想,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一是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明确,《民法典》仍未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是否可以属于可抵质押的财产范围,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探索碳排放权金融属性缺乏根本依据。二是碳交易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地方碳市场依托不同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登记和交易,除CCER之外大部分碳排放权仍在当地主体间交易或进行出质登记,局限了碳资产交易全球化的特质。三是碳市场履约强制力不足,国内试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的罚则多以行政处罚为主,由履约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款和核减下一年度配额,无法强有力推动企业参与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深入思考业务低碳转型。四是碳市场参与主体不明确,目前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均未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或履约企业)以外的交易主体,导致有经验的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机构持观望态度,也导致碳金融产品停滞不前。
三、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有关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担保物权设定和抵押登记。建议生态环境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业务主管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完善《民法典》中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特别是对可否出质等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报请国务院审议颁布碳排放权抵(质)押管理条例,对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活动进行规范。
第二,全国统一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中增设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的抵押登记和征信系统。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商业银行通过统一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及交互查询;建立涵盖抵押登记人、抵押登记内容、信息核验、登记公示、信息查询、各方权责等内容的环境权益抵押登记制度。
第三,强化碳排放权硬性约束力,增加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将推动达峰行动有关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建议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适度从紧确定碳配额,明确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达峰目标路线图,适当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碳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四,明确碳市场交易主体,开展相关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准入,鼓励有经验的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咨询机构、甚至个人参与碳市场交易、带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形成全民、全社会齐力推进“30·60”目标的良好局面。
(本文作者系兴业银行绿色金融部陈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