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培训、抽取、使用、监督管理、解聘等过程需要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下面就目前评审专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评审专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省、市、县都建有独立的评审专家库,库内的专家选聘只通过简单的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有的省、市和地区也有简单的培训和考核,但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大家听到“专家”两个字,就会想到专业技术方面,会想到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条件,而不会想到这些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多少。其实评审专家在评标、谈判、磋商与询价过程中不仅仅要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以及技术部分进行审查和评价,还要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怎样才能发现采购文件内容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有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歧义和重大缺陷呢?那就要求评审专家不仅要了解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还更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评审专家都是从社会各部门选聘过来的,他们除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外,一般是很少接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例如,某项目采购过程结束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符合性检查出了问题,未发现中标单位技术参数中的重大偏差,使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情况反应到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竟然单独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复审,最终出现了评审专家让中标单位补写相关承诺继续实施的错误做法。符合性审查错误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在复审过程中没有任何评审专家对这种情况提出疑义。
(二)专业技术不专。
选聘来的专家应该都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甚至在很多行业都是技术和学术上的“领头人”,但在实际评审过程中,技术精湛的专家虽然有但是很少。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类别、品种繁多,相比工程类要复杂得多。采用综合评分的项目,由于规定了评分的办法和要求并进行了得分量化,评审专家还能应付,但遇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项目就不知道如何下手,有的连谈判、磋商的程序都免了,直接进行二次报价。还有许多评审专家不管项目会不会评、能不能评,抽到就来,存在着“滥竽充数”的现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并非如此。
(三)对所评项目责任心不强,有废标走人的现象。
有的评审专家到了评标现场后,如果发现投标单位只有三家,就先查投标文件有没有瑕疵,一发现有瑕疵也不对照招标文件的无效标条款,立刻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该项目废标,没有仔细研究判定是否合理。这里有许多问题属于澄清的范围,甚至有的无效标判定造成了投标供应商不服,甚至出现了供应商不让评审专家离场的现象。有的评审专家姗姗来迟,还有评审专家有事早退,提前在评审资料上签好名字,让其他专家或代理机构填写结果。很多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发现记录评标过程的记录纸上一个字也没有或简单划几个字的评委不在少数。
(四)对标后出现的问题推诿,有逃避责任的现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义务”。而事实上,评标结束后,这些问题基本都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事了,需要评审专家配合时,一般以“没有时间、我不知道、评标结束了不关我事”等理由推诿了事,逃避责任和义务。有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复审后,依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索要评审费。也有的地方把专家万能化,例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另外的货物和服务出现了重大变更的情况,也要专家进行论证签字,把非法的事情变成合法化,有的专家很乐意参加这类认证,殊不知这类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评审专家管理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一)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选聘的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培训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培训可以分为上、下半年各一次(次数多了会影响效果),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提前公布培训的时间、计划和培训内容。培训以集中上课为主,邀请监管部门、专业院校、代理机构的相关专家授课,以讲解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典型案例为主。授课结束后,对所学知识现场考试,当然考试不是目的,也不需要上纲上线,只是检验学习效果。考试以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为主。通过集中学习和考试,有效提高评审专家的基础理论水平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不定期的培训则可以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方式,发布一些短小精悍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知识的文章、讲座、电子报摘录、案例分析和讨论等,激起大家学习、讨论和参与的热情。
(二)加强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财政监管部门对大型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场跟踪,全程监管;其他项目实行不定期突击检查。每月坚持组织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检查的主要内容除了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禁止的行为外,还有:(1)有无迟到、早退和冒名顶替的现象;(2)有无草率判定无效标、废标的现象;(3)有无不独立评审的情况;(4)有无一个专家分工只评一家投标单位,然后汇总互抄得分情况最终形成评标结果的现象;(5)有无同意投标人主动澄清的现象;(6)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复评的现象;(7)有无让代理机构代替评审专家填写表格、计算分值、编写无效标通知等越权现象;(8)有无在招标方式的评审过程中通过使用承诺的方式改变投标人实质性响应内容的现象;(9)评标记录有没有敷衍了事甚至空白纸的现象。
(三)按项目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过程进行打分。
每一个项目评审结束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对每一个评审专家进行打分,可以采取五分制或十分制。打分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法规熟练程度;(2)专业技术掌握情况;(3)评审态度及责任心;(4)评审纪律的遵守情况(有无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场现象);(5)评标记录的内容完整、记录工整。打分表汇总后累计分值,通过出场次数和得分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评比纳入评选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每年可以通过采购人、代理机构推荐以及上述得分条件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评审专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资鼓励,从而达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