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解决之道
前
言
Part 1 📖
“同业竞争”的界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控制地位和持股优势,将会使上市公司与其产生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独立性,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之问题15的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对于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中对规范“同业竞争”的表述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也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则执行,可见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放宽了对同业竞争的要求。
Part 2 📖
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
1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同业竞争”企业股权
2 上市公司对“同业竞争”企业进行增资
3 上市公司受托管理“同业竞争”企业的相关业务
4 上市公司转让“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
5 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企业的经营范围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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