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庭审直播请求权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05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保证诉讼当事人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请求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 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明确“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公开要求,统筹审判权运行的程序、依据、结果的全面依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庭审公开工作,全力打造全国统一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实现互联网庭审公开常态化。庭审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经由直播或录播向全社会公开审理全程,以其更直观、更立体和全方位的特点,突破地域和时间的局限,成为司法公开最具宣教性的平台,相较于静止的、平面的和间接的已有司法公开,优势明显,呈现出“可视正义”。截至2018年6月20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庭审100万场,观看人次突破71亿。人民法院在庭审公开的全面性、深刻性和实时性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您提出“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不认罪的被告人申请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权利,并由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但不允许庭审直播、录播的决定向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的建议,充分肯定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庭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高度符合法治精神。
与此同时,互联网庭审公开在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价值、司法秩序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权威价值的同时,当事人各种权益因司法信息与司法过程的公开而公示于互联网空间。无论是刑事诉讼或民事、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其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关信息不应过分暴露于公众视野,以防止对其社会交往、家庭生活、工作机会甚至回归改造等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主体情况,案由、具体案情、是否涉隐私及商业秘密等都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直播工作中需要权衡考量的方面。即便对不认罪的刑事被告人,犯罪方法、技术侦查手段、血腥暴恐情节,不认罪被告人是否可能通过直播录播利用舆论,干扰法庭正常审理秩序、损害司法实质公正,侵害被害人的权利等等,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慎考虑。
在缺乏完善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围绕互联网庭审公开的观点碰撞及其背后反映的权利冲突仍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入探索。随着人民法院庭审公开工作进一步大力推进,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研究,适时出台制度性文件,其中将充分考虑您提出“赋予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不认罪的被告人更多的提起庭审直播至少是录播的权利”的建议,明确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但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决定,向被告人等说明理由,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庭审公开行为,更好地促进实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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