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配电验收规范

1.范围

为了保证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配电网络安全运行,规范配电工程等额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局10kV及以下配电新建、改建工程〔包括配改、技业、业扩(客户投资移交电业部门维护管理的)等工程〕的验收。

2.引用标准

DL/T 601-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GB 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DL/T 602-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GB 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94  电力电缆设计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ECS 49:9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验收规程

GB 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X电业配[2003]228号 XX电业局10kV电缆运行规程

X电业配[2003]228号 XX电业局小区设备运行规程

X电业配[2003]419号XX电业局中低压配电架空线路设计安装标准

X电业配〔2003〕227号XX电业局配电线路设备运行规程

3.管理办法

3.1 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和小区设备工程应验收的项目及标准的最终依据为国家、行业、省公司及我局相关验收规范。为保证关键验收项目不漏项、便于验收人员现场使用,验收时应按附录一的验收规范表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3.2 验收的组织管理

3.2.1参加验收部门及人员

配改工程:由筹建单位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配电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

业扩(技业)工程:由业扩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配电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项目中心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计量所;用户;工程监理人员。

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配改工程项目、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配改自控(技业)工程项目,筹建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生技部、安监部、财务部、工程审核中心和设计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筹建单位和生技部认为有必要的工程项目,筹建单位应通知生技部、计划部、安监部、财务部、工程审核中心和设计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2.2 各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同一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整改后复验的,每次参加验收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相同。对于具备阶段性验收条件的项目,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应一次性提出验收意见。

3.2.3 为保证工程项目验收的技术把关,管辖设备的部门技术人员应参加验收。

3.2.4 配电工程验收应依据供电方案要求、工程设计资料和验收规范表的项目及标准进行(见附录一)。

3.2.5 对于结合主体建筑工程由客户自行施工的项目或客户自建自购电气工程项目,业扩项目部应在客户申请时将验收规范表(见附录二)和标准化配置(见附录三)提前告知客户;对于客户自建的土建工程项目,业扩项目部应加强监控并组织中间验收,在现场不影响电气设备安装却在施工后不致造成影响工程整改的条件下方可进行电气工程施工。

3.2.6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三级验收制度”的要求,在工程竣工报验时组织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竣工预验,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将三级验收意见提交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竣工报验申请材料;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工程监理人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把工程质量缺陷控制在联合竣工验收之前,并按验收规范表所列的中间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并签署验收意见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作为工程监理资料列入竣工报验材料。

3.2.7 配改工程项目验收填用表格(附表六和附表七),业扩(技业)项目验收填用表格(附表一~附表五)。配改、业扩(技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需要在验收全部通过后,由项目筹建部门、运行部门和监理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材料。

3.2.8在各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经协商而不一致时,最终的处理决策机制,分三个层次逐级上报来裁决,一是应通过监理公司、配电部、业扩项目部,二是生技部、营销部,三是局领导三个层次来裁决。

3.3验收程序

3.3.1 对于施工当天不须送电的工程:

A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项目自行预检,对不符合安装规定的部分应当场处理。其间,工程监理人员应对该工程项目实行监理,业主单位也应视其必要性进行中间验收。对于有隐蔽工程的工程项目或需停电施工的外线、电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全程监理,业主单位也要进行必要的中间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安装规定的应当场进行整改,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证。

B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审、自检、自评,确认合格后,当天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竣工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对于无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直接向项目的筹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竣工资料,然后流程进入D。

C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项目监理组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24小时内报送给筹建单位。

D 业主单位接到项目监理机构(或筹建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报验单和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后,应马上对竣工报验单及竣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提供的资料不合格的,即一类的验收项目不具备者,直接退回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安排验收。资料合乎规范的,应在按规定时间组织相关部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提供书面整改通知书,项目监理组(或筹建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署意见(表格形式见附件)。

3.3.2 对于要求施工当天送电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安排停电施工前2个工作日通知业主单位。然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各验收部门人员在施工当天前往现场验收,并对提出施工中存在问题现场整改。该工程项目必须待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证通过后,方可终结工作票,并汇报送电。

3.3.3对于部分工程内容必需提前施工(不停电),最后停电施工当天要求送电的工程:该类工程较典型的是开断电缆工程和拆旧并新上小区配电房工程,此类应分两次进行验收,不停电施工部分的验收和停电施工部分的验收。不停电施工部分必须在最后停电施工前2天通过验收,没通过的,取消后续的停电施工计划,其验收流程按照3.3.1条规定执行。不停电部分通过验收后可继续停电部分施工,其验收流程按照3.3.2条规定执行。

3.4 竣工送电

3.4.1 所有工程必须验收合格交接后方可送电。若工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送电后可能威胁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即验收规范表中的二类验收项目有不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但该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予以送电。

3.4.2 验收规范表中三类的验收项目不合格者,验收人员可在整改完成合格后或在特殊情况下可给予送电,限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3.4.3 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收齐所有资料,整理上报工程决算。

3.5 业扩工程竣工验收送电补充说明

3.5.1 业扩工程送电通知单作为业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送电条件的依据,业扩项目经理在填写送电通知单时应在“接电杆号”栏内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的电源点设备或客户专用变电源点的双重名称和编号;对于经验收后不具备送电条件或客户要求不送电的设备,业扩项目经理应根据验收意见或客户报告在送电通知单上作特别说明。

3.5.2 在工程竣工报验时,施工单位应按配电部提供的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室)及其内部所有高、低压开关和变压器设备的双重编号名称按规范填报“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室)开关及变压器设备竣工验收清单(详见附表二)。

3.5.3 业扩项目部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时,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人员应对清单中所有高、低压开关及变压器设备是否可以送电进行确认并签名。

3.5.4最终的现场验收送电按照清单中已确认的可以送电的高、低压开关及变压器设备进行操作。对于具备送电条件但暂时还未送电的高、低压开关及变压器设备(如备用开关设备、空载变压器等)原则上应进行试送电,试送电操作后同送电的设备一并移交配电部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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