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旋于鲁南与赵龙股权之争的律师:一个丧失美国职业道德的故事
最近,鲁南制药创始人“托孤”后,耗时7年仍无人取得实控权和知名律师被法官斥完全丧失诚信传得沸沸扬扬。我对法律职业道德和信托很感兴趣,在研读判决书原文后,又参考了故事“另一面”的两篇文章:在王律师情况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他是“忠于鲁南制药”,把“赵龙当作女儿看待”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女士做出决定;而在另一同所律师的文章中,“王大律是忠义难两全”的热血朋友,而不是东加勒比海法官在判决书中所痛斥的“完全缺乏诚信”的无良律师。(判决[132])。
法官判决原文
虽然无法从判决书认定事实推断王律师有侵占股权的意图,但我也并不赞同王律师是出于情谊“好心帮忙”但“忠义难全”之说;至少王律师的所作所为,是与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相背离的。《律师职业道德法》是每个想要获得美国律师执照的学生都必须上的课,必须通过的考试。在哈佛大学和圣路易斯大学接受过共四年美国法学教育、并在密苏里州执业的王律师理应意识到作为律师对客户所应当持有的一系列忠诚义务,且自己的执业行为受到密苏里州的《律师职业道德法》所约束;但而在目前所看到的声明中,王律师不谈律师责任,只谈如何对老朋友讲情分、好心帮忙,着实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行为。
金杜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遇到巨大的诱惑,而如何在诱惑面前保持对客户的忠诚,必须在除了律师本人的自我约束之外,外在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职业道德法》。虽说律师也是人,但并不能用非法律人的道德标准来约束他,因为律师的法律知识储备,在“律师-客户关系中”,在判断力上会将的对方摆于劣势的位置。所以,对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会更高,以防止律师用法律知识作恶。
《职业道德法》除了约束律师之外,其实也是在保护律师:警告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执业必须要加倍地谨慎,否则将会立于瓜田李下之地;律师的执业行为遵循职业道德法的指引,才更有可能做到问心无愧。接受法学教育,成为法律人,就是要培养对法律风险的敏感性,培养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冷静,在面对几十亿的股权纠纷时,不要一腔热血的“讲情义”而刻意忽视背后的巨大经济道德风险。
事实上,律师才应该是最渴望完善且行之有效的《职业道德法》的人:请记得,如果律师张三侵占客户财产,国外报道是「中国律师」侵占客户财产,国内报道是「律师」侵占财产,而不是「张三」侵占他人财产。律师张三的个体行为在媒体报道和公众认知中已然上升到「律师」或「中国律师」群体,此时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严,是每个法律人都义不容辞的事情。
美国《密苏里州职业道德法》分析
美国从1908年就有相关法律约束律师执业行为,经过多年来不断地修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律师职业道德法》。基于此,并考虑到中国司法管辖和王律师乃美国密苏里的执业律师后,我决定从《密苏里州律师执业道德法》(MPRC)来分析王律师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在分析目前所能搜集到的公开信息之后,我认为在鲁南制药与赵女士的股权系列争议中,王律师同时为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是严重的失职行为(misconduct),因为这涉嫌违反《密苏里州律师职业道德法》(Missouri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简称MRPC)的1.7&1.8&1.9(禁止利益冲突代理)、1.16(终止代理义务)、以及3.3(向法院披露义务)。在美国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法》,轻则暂停执业,重则吊销律师执照;如果侵占意图和事实被认定,则还会面临牢狱之灾。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王律师与赵家的律师客户关系是否存在?
在美国,律师只对客户有受信义务,如果“律师-客户关系”不存在,则律师不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在王律师声明中,他与赵志全一见如故,遂成莫逆之交,无论是让妻子魏新民的美国公司购买涉案25%的鲁南股票,还是后续设立信托,对律师费只字不提,都是“情谊”;在该声明中,王律师是重情重义的好朋友、好兄弟。但是,在美国判例法中,即使没有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只要律师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务,则“律师-客户关系”就默认存在,即使律师和其律所都不认为该关系建立了。 王律师在声明中写到在1999-2001期间,王律师为赵先生提供了法律服务:让妻子魏女士的公司购买涉案股权,购买款项由鲁南制药出资购买,并签下了代持协议。所以,好朋友王律师和赵志全董事长之间存在“律师-客户关系”,则王律师对赵客户有忠诚、勤勉义务。
在王律师的声明中在2012年,他负责了鲁南制药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同样可推断,王律师与鲁南制药之间存在潜在的“律师-客户关系”。虽然在《密苏里州律师职业道德法》中,并未禁止律师同时与公司和公司工作人员(私人)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但这种双重代理的前提是双方利益上是一致的(MPRC1.13[e])。
二、股权所属出现争议后,王律师该何去何从?
在2014 年赵志全董事长去世之前,作为鲁南制药创始人、董事长的赵志全的利益和鲁南制药是一致的,并未对25%股权所属产生争执。据王律师在声明中所写,在2014年11月下旬赵志全董事长去世之后,其女儿也是继承人赵龙女士手持其父签字的《关于撤销信托和办理信托财产过户的通知》到北京办公室通知他和他妻子办理信托财产转移;而当时他就对涉案股权的归属有了疑虑。根据密苏里州《律师职业道德法》,王律师应当意识到了鲁南制药和赵龙女士之间有利益冲突,那么他需要尽快做出行动:
- 王律师应当(shall)立马向赵龙女士阐明他是鲁南制药的律师(MPCR1.13[d]),并且不能(should not)为有利益冲突的赵龙女士提供任何法律服务(MPRC1.7[a])。
- 王律师不能再在赵龙女士与鲁南制药的股权争议中代理任何一方,因为赵龙女士已过世的父亲赵志全董事长是王律师的前客户,而前客户女儿与鲁南制药的股权之争是和王律师代理赵志全实质上相关且有利益冲突的。(MPRC1.9[a])
- 王律师需要立刻将处于他实质控制的涉案股权冻结,并不能(should not)单方面决定谁是涉案股权的所有人;如有必要,王律师可以起诉以确定股权的归属。(MPRC1.15 com[8])
遗憾的是,王律师并没有按照《密苏里州律师职业道德法》的要求终止向鲁南制药和赵女士停止法律服务,而开始了在利益冲突双方中为了情谊一腔热血左右周旋的执业:作为股东与鲁南制药共同创立新公司并让妻子转移涉案股权(判决[60,63]);向赵女士建议设立信托并在遭到拒绝后(判决[58])在未告知赵女士的情况下用涉案股权设立了自己女儿为受益人,并且自己可以随意增加或除名受益人的信托(判决[66])。最后东窗事发,2017年8月赵女士在东加勒比海法院起诉了鲁南制药相关董事和王律师。
三、如果王从来只是鲁南集团的律师,是否有失职行为?
当然,王律师也可以有故事的另一面:否认与鲁南老董事长赵志全之间存在“律师-客户关系”,至始至终,王律师都只是鲁南制药的律师,他将赵志全董事长的行为视作是代表鲁南制药所做出的,毕竟公司只能通过管理人表达。但即使如此,王律师在2001年为鲁南董事长所提出的代持建议,也涉嫌违反《密苏里州律师职业道德法》对客户的忠诚义务、对法庭的坦诚义务。
- 因为鲁南制药想得到中外合资的税收优惠,才需美国公司代为持股,2001年时公司法不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王律师给鲁南董事长的建议是《股权代持协议》,让他妻子的美国公司代鲁南制药持有股票,从而让实质上都是中国所掌控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那么王律师的行为涉嫌欺诈(MPCR1.2[f])。
- 如果王律师只是鲁南集团的律师,那么在2000年左右,作为领域的资深专家,在知道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下,提出“用鲁南制药的资金”让他妻子的公司购买涉案股权(见声明),无论未来法院认定这种行为是侵占还是借用财产,王律师的提议都无疑伤害到了他的客户鲁南制药的利益。无论这笔钱是借款还是挪用,这种建议无疑都伤害到了他的客户鲁南制药的利益,违反了作为律师的受信义务。
- 王律师意识到鲁南集团和赵龙女士对涉案股权有争议时,必须立刻告知赵龙女士他作为鲁南集团律师的身份,并且不能为赵龙律师提供任何法律服务(MPRC1.7[a]);但很遗憾,如前所述,他没有做到。并且,在知道作为董事长女儿的赵女士对股权所属有合理请求权基础时,他也不得单方面认为股权属于鲁南集团而处分。(MPRC1.15 com[8])
- 并且,王律师有在任何司法区内向法庭坦诚案件相关信息的义务(MPRC3.3[a]),但他却在临沂中院诉讼中,隐瞒了凯伦向安德森股权转让的事实和赵龙女士在海外提起诉讼的事实(判决[126-132]);这会实质上影响法官的判断。
四、作为律师是否可以与客户有财产权转移的交易?
在密苏里州的律师想要不违背《职业道德法》与客户进行财产权转移的交易,必须要在有客户书面签字同意下完成以下保障程序(1.9[a]):(1)清楚写明律师将得到的财产和法律后果(2)律师必须要向客户说明他可以寻求独立律师的帮助并合理为客户提供这样的机会(3)律师必须告知客户律师的身份、是否在该交易中代理客户,以及风险。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以上三个程序性保障缺不能同时完全满足,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但在目前公开的信息中,并未看到在王律师让妻子的公司持有股权、自己持有鲁南制药的股权,用鲁南股权设立自己为可以任意增加除名受益人的保护人时,有任何来自鲁南/赵志全董事长/赵龙女士纸面知情同意书的记录。
总结
法官认为,作为接受过中美良好法学教育并在两国多年执业的律师,信托和资本领域的专家,王律师理不应当犯下如此大的职业道德疏漏,所以在判决中,他才指责王律师是“完全缺乏诚信”(判决[132])。但正如王律师在给公众号平台的删稿通知函中所说,这是一份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其中的事实认定可能存在错误;虽然我的分析参考了该判决,但大部分仍然基于目前网上所公开的王律师在2017年提交给临沂市政府的情况说明书。
互联网的确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和公开讨论的空间。我也希望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在吃瓜之外,去思考这件事更深远的影响、更亟需完善的法律。时时谨记,作为律师,不要利用法律知识作恶,要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尊严。
笔者能力有限、信息有限、欢迎批评指正、理性探讨,我也会持续关注此案,继续撰写相关文章。
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在吃瓜之外,去思考这件事更深远的影响、更亟需完善的法律。时时谨记,作为律师,不要利用法律知识作恶,要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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