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生物”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被证监会处罚,虽已退市,但难逃刑事责任

2020年1月11日,证监会就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力生物)以及程少博、高卫先等17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最高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那么,何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从我国刑法修订案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前身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以前规制和打击的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造假行为,随着全面打击违规披露信息的市场要求,财会报告被修改为了重要信息,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是指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报告等文件,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上市公告书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等。其他重要信息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该罪在主体方面,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财会报告失真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不构成犯罪。

该罪系法定犯,触犯该罪不仅侵犯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该罪系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此,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以概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

1、“不按照规定披露”包括: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以及披露程序不妥当。

2、“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如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等。

根据前述规定,基于证监会查实公告的“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对外披露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411.42万元、5323.26万元、14086.98万元、7206.53万元,因各期间虚减融资费用导致虚增的利润总额分别占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217.47%、162.14%、175.18%、273.77%。此外,107笔、累计金额213585万元的担保均未在相应年度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事实可知,龙力生物已经涉嫌构成了“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犯罪行为,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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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五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与仲裁、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领域,联系方式:15921511686(同微信号),长按3秒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关注本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收看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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