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有签名有手印,为何仍被认定无效?

遗嘱是处理个人遗产的重要形式,涉及个人意愿的表达、身后财产的处置、家庭关系的和睦,与每个人、每个家庭息息相关。

父亲过世

引发财产之争

亲属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打印的遗嘱无效

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案情回顾

李老与张倩系再婚夫妻,两人育有一子李民,李民又有一独子李小杰。另李老与前妻育有一子李军,李军有一独子李小凯。

2013年,86岁的李老因肠癌不幸去世后,张倩召集大家商量李老遗产分割的问题。

张倩称,李老与其曾共同设立遗嘱,主要内容是李老与张倩名下两处房产由李小杰、李小凯分别继承,两人名下存款、股票归儿子李民所有。李军当即表示验看遗嘱。

遗嘱为打印版,李老、张倩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也有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与代书人的签字,时间是2013年4月11日。面对如此一份“毫无问题”的遗嘱,李军称“我不承认这份遗嘱,我要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分割父亲遗产”。

之后,李民几次与李军协商按遗嘱办理继承事宜,但李军态度强硬。无奈,李民、李小杰一纸诉状将继承人李军、张倩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被继承人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庭审交锋

李民、李小杰诉称,两处房产均登记于被继承人李老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与张倩名下存款、股票等均为共同共有。

被继承人李老生前与张倩立有代书遗嘱表示:两处财产分别由李小杰、李小凯继承,股票、存款由李民继承。请求法院按照被继承人遗嘱分割遗产。

张倩辩称,李民、李小杰诉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李军辩称,对李民、李小杰所诉家庭成员关系及遗产范围无异议。但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

李小凯因其为遗嘱的受益人,经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为查明事实,法院通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赵星、孙财出庭作证。证人赵星称,其与孙财均为居委会干部。立遗嘱当天,张倩至居委会提供了一份手写遗嘱,请求帮忙打印。打印的遗嘱由赵星将内容读给李老听,并经李老查看后签名按手印。随后,赵星、孙财、张倩三人分别签名按手印,无他人在场。证人孙财所述与赵星基本一致。

对两证人证言,李民、李小杰、第三人均无异议。张倩称其提供的手写遗嘱是她所写,李老签字的。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关于遗产范围,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且《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为被继承人李老与妻子张倩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李老设立遗嘱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本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证人证言与张倩对证人证言的意见中看出,遗嘱是按照张倩所书写遗嘱,然后由他人按照打印的,可以排除书写遗嘱及打印遗嘱为被继承人自书的可能。

案件中遗嘱内容最初为被告张倩知会见证人,并非立遗嘱人亲自表述,两位见证人并未当场知悉被继承人李老订立遗嘱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变化过程,遗嘱也并非在立遗嘱现场由代书人当场制作,而是在立遗嘱场所之外形成及修改。

综上,对于该份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并未当场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违反了法律有关代书遗嘱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由于涉案《遗嘱》无效,故被继承人李老的遗产依法由李民、李军、张倩三人按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

遗嘱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自书遗嘱效力从哪几方面认定?

法官提示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分多种,且成立条件各不相同: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类型。

关于遗嘱的成立条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年、月、日,无须见证人在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口头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立下的,且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见证,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无效;

三是有关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要求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录音录像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致民、王媛媛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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