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 执行防坑手记(二)

接上期

(三)遇困苦求及时雨,转身使出绊马绳

行内有句话,好像永远也不过时,叫什么来着,什么情况下是人,什么情况下不是人呢?我忘记了。有的时候,确实是这样。

亲眼见过这么一个案例。A自然人申请执行B公司,B公司在CG企处有一笔应收账款。冻结在案。A是少数民族,民族风气比较彪悍。A及其村民若干,在C公司处在特别的方式表达诉求。C公司焦头烂额,遂打电话至承办人,曰:“我们公司账户是多少,开户行在哪里,我们作为G企,主动履行肯定不便,但如果你扣划了,我们也不会反对”。啊,有钱啊!那还不快点。承办人一路小跑,把钱扣划至案款专户,并支付给A。案款刚一支完。C公司提异议了。不好意思,程序违法,没得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也没有给我15天的异议期,我抗议,我要提异议!!

诚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承办人程序有瑕疵。也就是因为那个瑕疵,导致这个案子后来是非不断。但,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C公司,真真的个绊马绳,把承办人绊得……

如果人说怎么破,无它。操正步行进,任你东南西北风,我自岿然不动。是也!

反面案例举完,再举一个正面例子。一起执行案件,处置A公司名下抵押物。抵押财产为B公司使用。B公司是A之关联企业。处置前,承办人调查标的物情况,把公司员工叫来,员工称,他们实际使用,是免费使用。遂以笔录形式记录在案。拍卖,成交,毕。B公司异议称,其为承租人,并出具了一么多合同。不好意思,前面已记录在案了,异议无效。

【笔者感言】遇事要不慌,先找个本本记录下来。执行笔录,是采取措施的利器,更是承办人的护身符。

(四)撤回申请中奸计  遭受损失告恶状

申请执行人被被执行人算计,遭受损失后恼羞成恕,反以信访方式向各级部门告法官恶状,这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也并非没有。下面举这么一个案例。

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一案,执行中对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进行冻结,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C公司业绩优良,如果评估出来,不一定完全可以覆盖A公司债权,但至少可实现权利八位数。

执行中,承办人收署名为A公司的材料一份,内容为撤销执行申请。承办人未理会。A公司律师遂致电承办法官,称:为什么不终结执行。承办人答曰,此意思表示事关重大,不能分辨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如要撤回执行申请,须法定代表人自亲来法院,核实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数日后,法定代表人至。向执行法院陈述,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捺印。该案遂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数年后,A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再冻结前述股权,不好意思,已经是第六顺位冻结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终本方式结案。

再数年,在教整专项活动中,相关部门转来A公司之信访材料如雪花般飘向执行法院。反应内容如下:承办法官渎职,本来第一顺位的冻结,现在变成第六顺位了。领导阅后大惊,直问承办人,为何有此事发生?承办人将事情经过娓娓道来,领导心始放宽,脸色从暴雨转晴,和蔼的对承办人说,没什么事就好,但信访回复你还得写,而且还要好好写,认认真真的写。

这,也许就是承办人的悲哀。如果没有当时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份笔录作护身符,该案承办人肯定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了。

【延伸故事】据说还有这一个故事,某地法官在办理一件执行案件中,突收快递一件,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落款为申请执行人。时值年底岁尾,承办人见之,喜。以终结方式结案。数月,申请执行人至,称,我哪里撤回了执行申请呢,我还眼巴巴的望着等执行案款回家过年呢。

再如某九十年代之重大案件。申请执行人为W公司,有款在案,后因W公司另涉刑事案件,公司已未实际经营。W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刑。无期。十数年后,一律师持指示支付文件,上面W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俱全,内容为将W公司案款支付至Z公司账户。当时刚刚好同学刚至执行,值守窗口。觉得蹊跷,未理。律师之帅,距离刚刚好只差三分。态度之好,守候三天。素养之高,温文尔雅。见之年龄不及而立,不忍毁其前程。终于说了一句,法定代表人在监狱,你可能没见过,但我知道承办法官近期见过。律师转身即离。

烦事关重大,比如撤回执行申请,比如解除标的物的查封,再如指示支付、再如债权转让。一定不要忘了做一个笔录,核实当事人身份,内容只记四句话即可: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这不废话吗,不是你来做什么)。有没有受欺诈、胁迫(也是废话,当着法官的面,哪个来)欺诈、胁迫你。是否愿意自愿承担由带来的一切法律风险(包括执行不能的风险),这个好像也是废话。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就这四句,可以保承办人一方平安。

写这玩意儿挺难的,真讲故事,可以讲几箩筐。问题在于,讲浅了没兴趣,讲深了不合适。唉,有点考验人。月底再讲两个,就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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