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破:审委会首次邀请刑辩律师参会陈述意见

“各位委员,我对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琴构成挪用公款罪

没有异议,但对同案被告人李

某等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不

同意见,理由如下......”

9月2日上午,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上,关于被告人李某琴、李某、褚某帆等五人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讨论正在进行,来自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小强作为李某琴的辩护人向审委会陈述意见

被告律师陈述意见

审委会现场

为了深入贯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襄阳中院通知律师到审委会陈述辩护意见,对一起“此罪与彼罪”存在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进行讨论,这在襄阳辖区法院尚属首例。

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肖保国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礼奎

会议由襄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肖保国主持,9名审委会委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礼奎列席会议。

此罪与彼罪 控辩双方分歧严重

审委会现场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除李某琴之外的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即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应证据,被告人李某、褚某帆等人是单独构成诈骗罪还是与李某琴一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二是对于褚某帆等三人的量刑是否偏轻。

鉴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襄阳中院决定通知公诉人、律师同时到会,让审委会委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意见,以便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听取意见 让委员全面了解案情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会上,承办法官向审委会汇报了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情况、争议焦点。公诉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环节、罪名认定及依据等内容发表了公诉意见。辩护人就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认定等充分陈述了辩护意见。

听取意见后,控辩双方离席。审委会委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该案定性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表决,形成处理意见。

引入律师 完善审判权力监督体系

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并陈述意见,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机制的重要举措。襄阳中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首次邀请律师分阶段参与审委会,有利于审委会委员深入听取意见,全面把握案情,提升裁判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原载: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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