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10万人!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通知日前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首都功能核心区、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其他区域的管理幅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等进行了精准界定。
今后,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其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本市将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新标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
为什么要制定该标准?文件中提到,主要是为规范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优化调整街道规模,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本标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考虑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对接分区规划和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并保持相对稳定;完善和规范了街道对农业户籍人口的管理服务政策机制,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和日常管理的全人口、全区域覆盖;对于加快推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街道办辖区常住人口不超15万人
按照该标准,原则上,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具体来说,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其他区域,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多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80%以上
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
此外,街道办事处名称规范;界线清晰、连贯,辖区范围明确,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之间不交叉重叠。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办事处及其配套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
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文件中明确,各区应根据本标准,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新设立街道办事处应执行本标准。现有街道办事处中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各区应从实际出发,拟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稳步推进实施。坚持设立、撤销与界线变更相结合,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