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过程还是结果,律师辩护的作用
前 言
律师辩护应当有价值,有作用既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期许。对律师辩护的作用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以是否让当事人获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来评价律师辩护是否发挥了作用,这可称之结果论;二是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是否审慎勤勉,称职并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来评价律师辩护的作用,这可称之为过程论。
全文共1861字,阅读时间6分钟
正 文
律师辩护应当有价值,有作用既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期许。对律师辩护的作用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以是否让当事人获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来评价律师辩护是否发挥了作用,这可称之结果论;二是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是否审慎勤勉,称职并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来评价律师辩护的作用,这可称之为过程论。
很多人尤其是当事人认为当然应该以结果来评价。请律师当然是为了获得一个好的结果,如果无法实现好的结果或没有达到好的结果,奢谈过程有什么意义。不管律师在过程中怎么做,做什么,达到效果就有作用,有价值,如果没有达到效果,一切等于空说。这也是虽然依据有关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刑事辩护不能风险收费,但风险收费仍然大行其道,有很大市场的原因。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律师能帮他做什么,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并且往往与律师费挂钩。
这样的想法和认识是很自然和正常的,请律师如同看医生,当然是想把病治好,有一个好的结果。律师也希望通过辩护,让当事人获得好的结果。但单纯以结果来看待和评价律师辩护的作用,则不无问题。首先,什么是好的结果难有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如何评价好与坏很是困难;其次,律师辩护能影响案件的结果,但无法颠覆结果,只能是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辩可辩之事,如果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是不是就该彻底否定律师辩护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好的结果固然是很重要,但应该主要以过程来认识和评价律师辩护的作用。
一是结果的好与坏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每一个眼中的好或者坏。尤其在当事人普遍具有越轻越好,最好没事的心理下,很多时候律师认为已经尽力,案件结果可以接受,但当事人未必认为是好的,可以接受,甚至会认为是糟糕的。这是因为不同人的认知和需求是不一样的,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难有共识。加之法律适用不是自然科学,会有一个精确的刻度,虽可参照类似案件,但轻轻重重不好评价。很多法律问题也充满争议,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且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无法以一个准确的标准来评价结果好与坏。这些都会导致好的结果,只会是当事人或律师心中认为是好的结果,坏的结果也只是当事人或律师心中认为是坏的。这样的不确定性让结果很难成为评价律师作用的标准。
二是律师只能影响案件结果,但无法颠覆案件结果。一个好的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之后,基本都能判断出案件可能会出现的结果,且不会有太大的偏差。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律师只能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辩可辩之事,能够影响案件结果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无法背离案件事实和证据颠覆案件结果,实现惊天大逆转。已经注定的结果,无论律师如何辩护都无法改变,事在人为在律师辩护过程中并不适用,律师辩护更多是在让当事人得其所得,失其该失。如果单纯以结果来评价律师辩护是否有用,很容易把律师做成买卖,把法律当成商品。这也是导致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各种混乱的重要原因。打包票、夸海口,承诺案件结果,投当事人所好等等都与结果论有关系。这最终会贬低律师辩护本应有的价值,无视律师在过程中的付出,把律师当成法律掮客来对待,并不利于体现律师专业和技术上的作用和价值。
请律师当然想要有一个好的结果,律师也应当为追求好的结果而努力,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从律师辩护的过程认识和评价律师辩护是否有用。一般而言,好的过程大都能促成好的结果出现,依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过程不会像结果那样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有一个可检验、可评价的标准,同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律师职业的地位和价值,体现是用自己的特殊专业技能和经验当事人提供服务。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识和评价:
一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是否体现了所代理案件应当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经验,是否体现了律师是以自己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一职业属性。
二是在所代理案件中,是否已经做到了作为辩护律师所应当采取的辩护行为,是否已经充分发现和提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事实和理由,不存在因为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让当事人蒙受了不该遭受的损失。
三是在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了律师服务的一般质量标准,遵守了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案行为是否按照了律师相关办案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上述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律师能力和经验标准,属于律师是否称职的问题。第二个是律师工作态度标准,属于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是否尽心尽责的问题。第三个是律师工作流程标准,属于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是否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只要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满足了上述标准,就应当认为律师辩护是有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