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关于程序性辩护的5条经验
所谓程序性辩护,是指通过指出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纠正违法或者宣告违法行为结果无效的一种辩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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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所谓程序性辩护,是指通过指出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纠正违法或者宣告违法行为结果无效的一种辩护方法。
与传统辩护方式相比,属于一种进攻型的辩护,并通过以攻代守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为很多律师重视并在实践中展开。对这样的辩护,我个人持支持态度并在实践中也有所尝试。现结合个人经验,谈以下几点肤浅认识:
一、问题要抓准、抓实,要有理有据
在进行程序辩护时,要严格以司法的态度而不是以立法的态度展开。个案辩护是在既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下进行,不是在理论上探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的不足,任何程序性问题的指出要有制定法的依据,而不是该如何做理论上的研究。规定本身纵有千般不是,但在没有改变前,还必须得到遵守。
办案机关在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做得对不对?是否违法?是否会导致证据被排除?都需要严格依照现有规定进行。否则,本身有理的就有可能导致法律上没有支撑。就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态度是“宽禁止,严排除”。
不是有程序违法行为就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如果只有在程序上有瑕疵或有违法行为,动不动就提排非,并不会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把程序瑕疵或者违法转化为影响到证据来源、影响到证据客观性问题反而更具有效果。
二、以合法、正当途径指出,不要为求效果诉诸其他方式
不论是指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执业权利,一定要以合法、正当途径指出。除了口头交流外,最好是通过律师法律意见、辩护意见的方式,一是可以留存备查;二是更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如果意见未被接受和采纳,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途径进行申诉和控告,不要采用发公开信、网上聚集或以召开个案研讨会的方式进行,这很容易被认为是制造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加不正当影响,为自己执业带来风险。
三、程序性辩护要以追求实际结果为导向
作为律师一定要明白程序性辩护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绝对不仅仅是通过程序性问题的指出,让办案机关感到难堪,下不了台;也更不是显示律师水平高,敢于说话。重要的是通过程序性辩护能为当事人谋取到实体上的利益,能不能最终让当事人实体上获利。这就需要律师在运用程序性辩护时,要进行适当的区别。
我一向认为:程序性辩护要服从实体辩护的需要,辩护是一个对抗与协商交错的过程,一味猛打猛冲,不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必要的隐忍和退让在个案上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结果。
四、程序性辩护时要与可能导致的实体错误联系在一起
光说程序上有问题,侵犯了人权,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很多时候并不具有实质意义。更重要的是要由此指出可能导致收据的证据来源不明、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进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最怕什么?一般不是程序上存在问题,而是实体上出现错误。如果就程序问题说程序问题,但不足以动摇办案人员在实体问题上的心证,很难有效果。
五、表达方式要理性平和,就事论事,客观持中
在表达方式上,尽量理性平和,客观评价,就事论事,不要动辄人身攻击和情绪渲染。来不来就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你办案机关坏、警察坏,整得就好像是律师且只有律师在不惧风险,维护法治。这在很多时候这并不利于问题得到解决和处理,反而人为激化矛盾。而且情绪化的渲染很容易走向偏激,影响到别人对问题本身的看法。
我个人曾经在法庭上对侦查机关程序问题指出时,就用了这样的话,大概是:
我作为律师,我个人很相信我们的人民警察是客观公正的,但诉讼程序设置的目的除了保障人权外,还是为了保障证据调查过程以及证据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这是我们设置程序的目的和初衷,是让我们相信、大家相信是客观真实的。但现在程序上存在这么多问题,这种相信就失去客观基础。
自我感觉效果还不错,既向法庭指出了问题的所在,也未人为制造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