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白领入职3月怀孕休产假,老板无力供养,把公司注销再重开

这份《保障法》保障了妇女在政治、文化、经济、婚姻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

在参与工作中,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从这诸多的法律规定来看,也是给了女性许多保障权益。权益是法定的,但是权益并不是让你“为所欲为”的工具,青岛一位女白领因为怀孕就跟公司发生了矛盾,也引发了一阵热议。

请求记者援助的张女士表示,她在2020年9月份入职青岛某网络有限公司,在公司干了三个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就跟老板申请了产假,老板虽然有些不情不愿,但还是让她安心待产,每个月也会支付她一定的工资给她。

然而在支付了四个月之后,张女士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公司的工资,后来一打听才发现公司已经倒闭了,不过原公司的财务,又成为了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法人成为了新公司的监事,原同事也在这家公司上班。

这等于是换了汤却没有换药,张女士认为这家新公司应该继续支付她待产的工资,但多次沟通无果,于是请求调解员进行调解。

2021年8月20日,记者和张女士来到新公司询问,法人代表胥女士却告诉了记者另外一件事,她表示公司成立的时间不久,前两年一直都是亏损状态,到2020年,公司已经是入不敷出,在公司彻底倒闭之前,他们已经通知了公司的员工,并作出了合理的劳务赔偿。

其余的员工都能够理解公司的状况,拿了赔偿金也都自然离职了,他们也跟张女士沟通过,但是张女士一直借着自己怀孕为由,不愿意签字,公司倒闭到重新成立也是按照法律走得程序,他们也从事了新的行业,只留下了原公司两个员工。

张女士的条件也不符合新公司的职位要求,他们也没有录用张女士,胥女士也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种地步。

不过张女士依旧坚持要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那张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可行吗?

记者询问了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申请劳动仲裁可行性不大:首先原公司已经倒闭,申请执行对象已经不存在;其次张女士原公司有提前通知员工公司会倒闭的现状,并跟员工都签订了解约协议,即便老员工入职这家新公司,他们跟原来的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所有人的都签订了协议,唯独张女士没有签署,那么就属于张女士个人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张女士如果拿不出原公司是否侵权的证据,那么申请劳动仲裁其实也没有太多的用处。现在原公司也倒闭了,没有留下什么资产,想要让新公司进行赔偿,似乎有些不太可能。

当然如果能证明原公司和新公司存在关联,新公司也将依法承担原公司留下的债务,张女士也可以向原公司的股东进行追偿,但是双方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张女士在这起劳务雇佣事件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公司在进行赔偿时,能减轻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张女士多多少少还是希望能够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如果新公司能够为她提供一个职位,也不失为一种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过事情已经闹到了这一步,从人情上来讲,新公司接纳她的可能性实在不大。

况且张女士还在待产中,提供一个职位给她,等于就要以休产假规定支付她的工资,这对一个十多个人的公司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张女士后续依旧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追偿,至于到底是个什么结果,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这都是张女士自己选择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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